• 1:头版
  • 2:财经要闻
  • 3:焦点
  • 4:证券
  • 5:金融
  • 6:时事·国内
  • 7:观点·评论
  • 8:时事·海外
  • 9:上证研究院
  • 10:上证研究院
  • 11:上证研究院
  • 12:上证研究院
  • A1:公 司
  • A2:上市公司
  • A3:上市公司
  • A4:产业·公司
  • A5:信息大全
  • A6:信息大全
  • A7:信息大全
  • A8:信息披露
  • A9:信息披露
  • A10:信息披露
  • A11:信息披露
  • A12:信息披露
  • A13:信息披露
  • A14:信息披露
  • A15:信息披露
  • A16:信息披露
  • B1:理财
  • B2:开市大吉
  • B3:个股精选
  • B4:股民学校
  • B5:维权在线
  • B6:财富人生
  • B7:书评
  • B8:专栏
  • C1:基金周刊
  • C2:基金周刊
  • C3:基金周刊
  • C4:基金周刊
  • C5:基金周刊
  • C6:基金周刊
  • C7:基金周刊
  • C8:基金周刊
  • C9:基金周刊
  • C10:基金周刊
  • C11:基金周刊
  • C12:基金周刊
  • C13:基金周刊
  • C14:基金周刊
  • C15:基金周刊
  • C16:基金周刊
  •  
      2007 年 5 月 21 日
    前一天  后一天  
    按日期查找
    B5版:维权在线
    上一版  下一版  
    pdf
     
     
      | B5版:维权在线
    银行客服电话为何久拨不通?
    公司无权要求股东退股
    隐名股东的法律地位及权利保护
    杭萧钢构事件考验监管智慧
    让“法律意见”更真实可靠
    对非法咨询机构应加大管制力度
    更多新闻请登陆中国证券网〉〉〉
     
     
    上海证券报网络版郑重声明
        经上海证券报社授权,中国证券网独家全权代理《上海证券报》信息登载业务。本页内容未经书面授权许可,不得转载、复制或在非中国证券网所属服务器建立镜像。欲咨询授权事宜请与中国证券网联系 (8621-38967758、fanwg@cnstock.com ) 。

     
      本版导航 | 版面导航 | 标题导航 收藏 | 打印 | 推荐  
     
    杭萧钢构事件考验监管智慧
    2007年05月21日      来源:上海证券报      作者:
      杭萧钢构民事赔偿案如何操作

      周晓同志:

      2007年2月15日,我买进杭萧钢构股票3000股。其后,围绕着公司信息披露是否违规,股价也涨涨跌跌。直到2007年4月29日,我才从报上获悉,证券监管部门初步认定杭萧钢构违规并拟对其进行行政处罚,就在4月30日卖出杭萧钢构的全部股票,导致损失一万多元。对此,我能否向杭萧钢构提出经济赔偿?

      福建 赵女士

      

      赵女士:

      近段时间,“杭萧钢构事件”成为证券市场一个十分令人关注的问题。

      杭萧钢构事件始末

      杭萧钢构在非洲国家安哥拉取得巨额工程项目,但没有依照有关规定及时向证券主管部门报告也未进行公告,而是由公司董事长单银木于2007年2月12日在公司内部的总结表彰大会上进行透露,使与公司内部人员及密切关联人员先于市场得到信息,并使股价连续上涨或下跌从而产生剧烈波动,杭萧钢构信息披露存在的问题引起了市场的广泛质疑和投资者的不满。

      信息披露是指上市公司依照法定条件要求将自身财务、经营等情况向证券管理部门报告并向社会公众投资者公告的活动。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是否真实、及时、完整、准确是证券市场体现公开、公平、公正原则的重要衡量标准。长期以来,信息披露问题一直是广大投资者关注的焦点,也是监管机构进行监管的重点内容。我国《证券法》第62条规定:“发生可能对上市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而投资者尚未得知的重大事件时,上市公司应当立即将有关该重大事件的情况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提交临时报告”。杭萧钢构的行为正是违反了上述法律规定和证券市场的基本原则。

      行政处罚一锤定音

      5月14日,中国证监会正式公布了对杭萧钢构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杭萧钢构存在未按规定披露信息,披露的信息有误导性陈述二项违法违规行为,对杭萧钢构及董事长单银木等有关人员给予警告并处罚款。该案中有关人员涉嫌犯罪的线索已被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投资者起诉杭萧钢构已经符合法定的前置程序。因此,你等因杭萧钢构虚假陈述而遭受经济损失的投资者已可以依法起诉杭萧钢构。

      在证券市场持续迅猛发展的新形势下,加强证券监管与执法,对维护市场健康稳定发展,维护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显得尤为重要。

      什么人有资格起诉

      1、关于诉讼时效。根据民法通则及最高法院司法解释的有关规定,虚假陈述民事赔偿的诉讼时效为二年。杭萧钢构的诉讼时效期间为2007年5月14日至2009年5月13日止。因此,投资者如想起诉杭萧钢构,目前已经可以办理委托诉讼手续。

      2、综合本案情况分析及最高法院司法解释的规定,我认为,本案二个时间点即虚假陈述实施日及虚假陈述揭露日分别定为2007年2月12日和2007年4月29日较为适当。投资者在上述时间买入并在4月29日之后卖出或持有而受到损失的有权可以起诉。

      3、起诉需要准备的有关材料及证据。投资者起诉杭萧钢构应当提供如下材料和证据:投资者身份证复印件(需经当地公安机关盖章确认);股东卡、交割单或对账单的复印件(均需经所在的证券营业部盖章)。

      4、其他有关诉讼材料及索赔金额的计算由律师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准备。

      目前我所已经开始办理起诉杭萧钢构虚假陈述民事赔偿案的相关事项(联系电话:021-53016202)。

      本报投资者维权志愿团成员,上海天铭律师事务所 陈荣律师

      应加大股市监管的处罚力度

      □皮海洲

      

      最近一个时期,证监会加大监管工作力度有目共睹。但从其对违规公司及个人的处罚可以看到,其监管工作的处罚力度明显不够。

      杭萧钢构事件被称为是“2007年头号大案”。对于杭萧钢构事件的调查,证监会采取了联合调查的方式,并启用了证券监管的快速反应机制。但就是这样一个备受市场关注的“杭萧钢构事件”,5月14日,证监会作出的处罚决定却只是对杭萧钢构及单银木、周金法等责任人分别给予警告,并共计处以110万元罚款,着实缺少震慑力。

      不仅如此,证监会对天山股份高管内幕交易的查处同样也只是一种“毛毛雨”。 2006 年6月24 日,天山股份原第一大股东新疆屯河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与中国非金属材料总公司签订了《股份转让协议书》。天山股份于2006 年6 月29 日披露了上述股权转让事项。在此期间,天山股份时任副总经理的陈建良于2006 年6 月21 日至2006 年6 月29 日之间合计买入公司股票164.6757 万股。对于这起内幕交易事件,证监会仅仅只作出对陈建良罚款20 万元的决定,甚至连违规的所得都仍然装在该高管的荷包里,这样的处罚又如何能有震慑力呢?

      而国外的股市,在对违法违规的处罚问题上就不像国内监管部门这么“心慈手软”。5月1日,道琼斯公司发表声明,宣布其接到新闻集团提出的50亿美元收购提议。但在这一声明发布前的几个交易日里,道琼斯公司股价大幅飙升。这意味着,上述收购提议可能被提前泄露。因此,美国司法部门与证券交易委员会就对新闻集团以及道琼斯公司发起调查,理由是这两家公司在宣布相关收购提议前涉嫌从事可疑交易。5月8日,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称,一对香港夫妇因涉嫌利用内幕消息进行非法股票交易被起诉,他们被要求交出非法获得的818万美元收入,并承担相关民事罚款。因此,在美国的这起内幕交易的查处中,内幕交易者最终将落得捉鸡不成反蚀米的下场。

      鉴于5月11日证监会发布通知要求强化监管、及时惩处市场违法违规行为;同时也鉴于我国当前股市监管处罚力度不够所带来的负面影响,因此,笔者以为,我们的股市监管是到了迫切需要加大处罚力度的时候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