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本报昨日报道《5家上市公司出现超分配问题》,轮胎橡胶和青岛海尔今日发布澄清公告,声称母公司不存在超分配问题。殊不知当初两家公司制订利润分配方案时,是以合并财务报表中“可供分配的利润”为依据的,而其2007年初合并未分配利润已经出现负数,这样的分配方案岂不是“寅吃卯粮”?
轮胎橡胶3月13日公布的利润分配预案是,当年可供全体股东分配的利润为16167万元,拟按2006 年末总股本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 股派0.5 元现金红利(含税),该方案已获得股东大会通过并已实施。上述16167万元“可供分配的利润”,就是该公司2006年12月31日合并资产负债表中的未分配利润期末数,其同期母公司资产负债表中的未分配利润期末数是19784万元。
青岛海尔4月27日公布的分配预案是,以期末未分配利润23823万元为依据,每10股派现1.5元(含税),该方案将提交6月12日召开的股东大会审议。上述23823万元未分配利润,同样是该公司2006年12月31日合并资产负债表中的未分配利润期末数,其同期母公司资产负债表中的未分配利润期末数是87887万元。
正如本报昨日报道及此前《轮胎橡胶4400万分红或“寅吃卯粮”》一文指出,因新会计准则相关追溯调整事项,轮胎橡胶合并报表中的16167万元未分配利润2007年初被调整为-7596万元,青岛海尔合并报表中的23823万元未分配利润2007年初被调整为-28246万元,这才带来两家公司的超分配问题。
本报报道同时指出,轮胎橡胶和青岛海尔母公司报表中的2007年初未分配利润并未出现负数,若以母公司报表中的“可供分配的利润”为依据,就有利可分。因此,对这两家公司来说,该做的事情不是澄清“母公司不存在超分配问题”,而是立即对当初制订的分配方案进行修改,明确红包的“来源”是母公司报表中的“可供分配的利润”,这样才能真正避免超分配问题的发生。
实际上,上市公司母公司才是法律意义上的主体,合并财务报表中的“可供分配的利润”并不能作为母公司实际分配利润的依据。在这个意义上说,轮胎橡胶和青岛海尔两家公司当初制订的利润分配方案是不妥当的,而正是方案的不当之处引发了超分配问题。
母公司个别财报应为利润分配依据
□本报会计研究员 朱德峰
本报昨日《5家上市公司出现超分配问题》的报道,提出了上市公司利润分配究竟应以合并财务报表还是母公司个别财务报表为依据的问题。虽然青岛海尔、轮胎橡胶等相当数量的上市公司是以前者作为依据。但就会计的基本假设而言,编制合并财务报表的上市公司,利润分配应当以其自身,即母公司个别财务报表中的“可供分配的利润”为依据。
根据证监会信息披露规范体系的有关规定,上市公司在定期报告中除了提供合并财务报表之外,还应披露母公司个别财务报表。而在填列或计算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时,则应采用合并财务报表的数据。这样可以避免一些上市公司利用控制关系,人为地粉饰财务报表。
但合并财务报表所反映的对象是由若干个法人组成的会计主体,而利润分配则是由上市公司这一法律主体根据公司法等有关规定实施的行为。因此编制合并财务报表的上市公司,应当以其自身这一法律主体的“可供分配的利润”为依据进行利润分配。
新会计准则要求上市公司对子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在日常核算及母公司个别财务报表中采用成本法核算,编制合并财务报表时再按照权益法进行调整。其主要原因之一也就在于可以避免在子公司实际宣告分派利润之前,由母公司垫付资金发放现金股利,防止利润超分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