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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7 年 5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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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个人法人股变现是否应征税
    2007年05月28日      来源:上海证券报      作者:
      周晓同志:

      我于几年前通过一房产公司购买了某上市公司的法人股,目前,这些法人股已可以正常流通。但我对此仍有以下疑问,希望您能给予咨询帮助。

      1、公司如果抛售该法人股是否需要缴纳税款?若需要缴纳应为何种形式的税款?

      2、公司是否有义务为个人代扣代缴税款?

      3、扣缴税款后交付给个人的股息、红利是否需要纳税?若需要缴纳应为何种形式的税款?

      福建 李女士

      李女士 :

      “法人股”是指企业法人或具有法人资格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以其依法可经营的资产向公司非上市流通股股权部分投资所形成的股份。在当时的政策环境下,个人不允许投资法人股。但许多公民认为法人股有巨大的赢利空间而想要购买法人股。在政策不允许的情况下,就“绕开红灯走”,采取规避政策的办法:个人出资但借用单位的名义购买法人股。这样,从法律上看,法人股的所有人是该单位, 但实际的所有人是该公民个人;法人是显名投资人或显名所有人, 自然人是隐名投资人或实际所有人。

      究竟应该对显名投资人即单位征税,还是对实际所有人即公民个人征税,还是对两者都征税?

      法人股纳税问题,目前我国的税法和国家税务总局的政策对此并未作具体的规定。目前各地税务机构在处理该问题时,掌握的尺度也许并不一致。但我们认为,应该对两者都征税。

      单位对转让法人股后获得了收益,应该缴纳企业所得税。因为从法律上讲,单位就是该法人股的所有人,该笔收益的所得税的纳税主体应为该单位,而不是隐名投资者个人。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单位应按收益的33%缴纳企业所得税。纳完企业所得税后的该笔收益为企业的税后可分配利润,可以进行分红。但该笔红利不属于该单位的股东,而是出资购买该法人股的公民个人。我们认为,实际出资人应该比照单位股东获得红利必须缴纳股东红利所得税一样,应该对该笔税后可分配利润缴纳个人所得税。在对该笔税后可分配利润缴纳个人所得税之后的部分,为实际出资人的税后投资收益。

      在个人无法购买法人股的情况下,利用单位的名义进行购买,上述两笔税款是个人必须要承担的投资成本。

      但是,具体实践中,税务机构是征一笔税,还是征两笔税,还是由税务部门来决定。目前,对股票交易所得并不征所得税。如果税务机构按照这一纳税精神,对法人股的所得,只征一笔所得税,也是有可能的。如果国家税务总局对这一问题能作出具体的规定,那么,规定就是处理该问题的标准答案。

      本报投资者维权志愿团成员,上海佳信达律师事务所 黄雄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