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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7 年 5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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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牛市条件下虚假信息的特点与治理
    2007年05月28日      来源:上海证券报      作者:
      □宋一欣

      

      从上世纪九十年代初,中国证券市场发韧以来,目前已进入第二个大牛市,在大牛市的条件下,一些不法之徒为了获取非法利益,通过各种渠道散布虚假信息,特别在大牛市中更加变本加厉,而大牛市条件下虚假信息的产生、传播和影响的特征不同于熊市条件下的特征。对此,笔者作了一个初浅的归纳。具体如下。

      其一,在市场上传播的虚假信息,产生渠道比较多元化。有上市公司或其高管人员主动散布或接受采访时被动形成的,有上市公司发生信息披露差错后不及时更正形成的,也有庄家故意制造与散布的假新闻或假信息,更有媒体不实报道、过度质疑引起市场误解,或媒体从业人员不经意间工作差错形成的虚假信息。

      其二,大量虚假信息是同内幕交易、操纵市场行为相联系。发布虚假信息的最终目的是为了内幕交易和操纵市场而获取巨额非法利益,在很多情况下,虚假信息的产生完全可以通过股价行情的变化特征分析出来。许多虚假信息的背后,可以隐约反映出庄家、做庄群体(小资金联合共同做庄)、老鼠仓制造者的影子。

      其三,虚假信息的传播形式从大众媒介(即新闻媒体)变成小众媒介。小众媒介是相对于大众媒介而言的,它不具有向全社会传播的功能,而是向特定人群传播。过去散布虚假信息还往往通过纸质媒介、传真、信函等方式传播,或者通过股评家讲演传播,而现在散布虚假信息则往往通过电子载体传播,更多的是采用QQ群、网站论坛、贴吧、博客、电子邮件、手机短信,虽然是针对特定人群传播,但传播的影响力与过去不可同日而语。

      其四,虚假信息产生的主体亦发生变化。在中国证监会的铁腕治理下,通过不实股评人士散布虚假信息的情况有所减少,但大量无资质人员或某些公司、机构从私利出发,以隐蔽的方式散布虚假信息的情况却在增加。

      对此,证券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加大对证券市场虚假信息打击的力度。

      其一,首先应当坚决打击内幕交易行为、操纵市场行为、做庄行为,从源头上遏制虚假信息产生的基础和动机。这种打击应当包括行政处罚、民事赔偿和刑事制裁三个方面。

      其二,根据《证券法》和《公司法》的有关规定,依法打击虚假陈述行为和虚假信息行为,权益受损的投资者可以依法起诉要求赔偿,有关公司受到名誉侵权的,也应依法提起诉讼,如果有关公司管理层不愿起诉的,持有和联合持有百分之一以上股权的投资者可以代表公司行使股东代表诉讼而代为起诉。

      其三,建立媒体和媒体从业人员报道、质疑财经新闻的行业规范。

      其四,从经营者的角度,规范和处置在小众媒介与电子媒介中传播信息的问题,日前有新闻报道,德国法院在处置电子平台纠纷时,也让平台经营者承担责任。

      (作者为本报投资者维权志愿团成员,上海新望闻达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博客地址:http://songyixin.blog.cnstock.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