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阳纸业股份有限公司2006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会议无否决或修改议案的情况
● 根据公司大股东湖南泰格林纸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持有公司22.36%股份)的提议,公司董事会同意将《关于选举汪学高先生为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监事的议案》作为临时提案提交本次股东大会审议
一、 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岳阳纸业股份有限公司2006年度股东大会于2007年5月29日在岳阳市城陵矶洪家洲文化中心会议室召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代表或授权代理人共29人,代表股份数210,672,178股,占公司总股本的48.45%。本次会议采用记名投票逐项表决的方式进行表决,会议由公司董事长王祥先生主持,公司董事、监事出席了会议,部分高级管理人员、聘请的律师、邀请的保荐代表人列席了会议。本次会议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1. 《岳阳纸业股份有限公司2006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赞成210,672,17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2. 《岳阳纸业股份有限公司2006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赞成210,672,17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3. 《岳阳纸业股份有限公司2006年度财务决算报告》,赞成210,672,17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4. 《岳阳纸业股份有限公司2006年年度报告及年度报告摘要》,赞成210,672,17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5. 《岳阳纸业股份有限公司2006年度利润分配方案》,赞成210,672,17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按2006年度净利润的10%提取法定公积金5,512,435.91元;按净利润的10%计提任意盈余公积金5,512,435.91元;以公司总股本434,800,073股为基数,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0.80元(含税);剩余未分配利润结转以后年度分配。
6. 《关于续聘湖南开元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2007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赞成210,672,17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7. 《关于预计2007年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赞成98,353,481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关联股东湖南泰格林纸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华融资产管理公司、王祥、黄亦彪回避表决。
8. 《关于以募集资金向湖南茂源林业有限责任公司增资的议案》,赞成210,672,17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为进一步加强公司林木资产的集中管理,提高林业的经营效益,公司将募集资金中1.19亿元18.95万亩中成林收购款及1.17亿元林木配套费用,合计2.36亿元以增加投资的方式注入全资子公司湖南茂源林业有限责任公司,18.95万亩中成林的收购和林木配套费用由湖南茂源林业有限责任公司继续实施。
9.《关于2007年度公司新增及续贷银行贷款授信额度的议案》,赞成 210,672,17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10.《关于选举杨克勤先生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董事的议案》,赞成210,672,17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11.《关于选举杨傲林先生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董事的议案》,赞成210,672,17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12.《关于选举陈真兵先生为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监事的议案》,赞成210,672,17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13.《关于选举汪学高先生为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监事的议案》,赞成210,672,17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上述第1、3-11项议案经公司于2007年4月19日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第2、4、7、8、12项议案经公司于2007年4月19日召开的第三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会议决议公告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及2006年4月21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
上述第13项议案经2007年5月11日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会议决议公告及《岳阳纸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增加2006年度股东大会临时提案的公告》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及2007年5月12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
三、律师见证情况
本次会议聘请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律师蔡波进行了现场律师见证,见证律师认为:公司2006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2006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及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公司2006年度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本公司2006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关于岳阳纸业股份有限公司2006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岳阳纸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七年五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