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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让社会公众更好地了解保险合同纠纷快速处理机制,昨日,中国保监会法规部主任杨华柏在网上解答网友提问时表示,被保险人申请调解保险纠纷无需花钱。
日前,中国保监会发布了《关于推进保险合同纠纷快速处理机制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原则上对纠纷所涉的金额比较小,财产保险不超过20万人民币,人身保险不超过10万人民币等小额保险纠纷,适用于快速处理机制。
调处机构受理的纠纷,保险人一方应为参与处理机制的保险公司,被保险人一方应为自然人,即个人或有一定人数限制的多名个人。
关于调解案件是否收费问题?杨华柏表示,原则上不提倡收取被保险人的调解费用,也就是说被保险人申请保险调处机制来调解保险纠纷是免费的。但是对保险公司一方,各个地区可根据具体的情况来讨论是否收取调解费用。所以,对被保险人来说是免费的,对保险人来说,由各个地方根据不同的情况收取很低的费用,具体情况在各个地方的行业协会跟保险公司协商一致的情况下,收费方案还要经过当地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备案或者同意。
按照要求,调处机构受理的纠纷应当是事实清楚,情节简单,适宜快速处理的案件,以适应快速解决保险合同纠纷的需要;同时,为确保处理机制在程序方面不会与仲裁或诉讼产生冲突,受理的纠纷还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是保险公司对合同理赔纠纷有明确处理意见而被保险人不接受,且自保险公司作出明确处理意见起未超过6个月;二是未曾就同一事实申请仲裁或提起诉讼;三是不涉及保险精算标准及生命表等问题。
按照要求,纠纷所涉保险金数额,财产保险不超过人民币20万元、人身保险不超过人民币10万元,各地区可以根据情况确定具体金额。
杨华柏坦言,小额纠纷,无论是仲裁还是诉讼,费用都比较高,程序比较繁琐,而且广大老百姓不愿意为了一千块钱或者两千块钱耽误太多的时间。由于仲裁或者诉讼都有严格的法定程序,小的案件就采取这样一些处理办法,非常有利于被保险人。
调解协议履行时间不得超过十日
□本报记者 卢晓平
昨日,中国保监会法规部主任杨华柏在网上解答网友提问时表示,经调处机构达成协议,保险公司应当遵守执行,对达成调解协议超过十日没有履行的,监管部门将依法作出处理。
根据保监会发布的《关于推进保险合同纠纷快速处理机制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要求,经调处机构主持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保险公司应当遵照执行;监管部门在对保险公司与该保险合同纠纷有关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处理时,可以将其积极履行调解协议的行为作为从轻或者减轻情节予以考虑。
根据要求,调解处理工作一般20日结案,最长不超过30日。加上达成调解协议履行时间不得超过十日,基本上40天可以结束一起调解处理工作。
近几年来,我国保险业实现了快速发展,保险对社会的影响越来越大。相应地,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数量不断增加,人们维权意识日益增强,保险合同纠纷也在逐步增多。由于各家保险公司在经营思路、业务管理、产品特色等方面存在一些差异,有的保险公司在一定程度上有“重展业,轻服务”的思想,由此带来一些欺诈、误导消费等问题,导致保险合同纠纷数量持续增多,引起社会各方面关注。
为保障保险公司接受处理机制的约束,杨华柏表示,保险公司自愿接受是正常运行的基础。对此,《指导意见》作了两方面的规定。一是参与处理机制的保险公司应当签订包括有遵守有关承诺等内容的自律公约。二是参与处理机制的保险公司应当履行调解协议或裁决决定。
杨华柏表示,从行政指导原则上来看,我们作为监管部门发出的指令,在对保险公司应该有比较大的影响力,也就是说保险公司对于监管部门发出的不带有强制性但具有行政指导性的政策,他们会积极地响应。
由于处理机制是以保险公司自愿参与为基本原则,现有公司的参与程度将在一定程度上体现该机制的运行力度,杨华柏认为没有必要担心。
就监管部门掌握的情况来看,各大保险公司对监管部门发出的《指导意见》反映都比较积极、比较正面,绝大多数保险公司都参加了这样一个处理机制。“只有少数个别的公司有一些复杂的原因没有参加”,他说。
保险行业协会将充当调解员
□本报记者 卢晓平
投保人与保险公司之间发生小额理赔时发生了纠纷谁管?中国保监会法规部主任杨华柏明确表示,保险行业协会是调解员。
按照中国保监会日前发布的《关于推进保险合同纠纷快速处理机制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要求,为发挥行业协会的自律作用,可以通过在保险行业协会成立调解处理机构。调处机构可以根据需要在各级保险行业协会成立,不按行政区划层层设立。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可以在沟通协调、经验交流、信息共享等方面发挥积极作用。
有认为由于调处机构人员来自保险公司,在处理问题时缺乏公正性,很难公正的充当纠纷双方的“裁判员”。
杨华柏表示,聘任机制人员的时候,比较着重强调保障被保险人的利益,有相应的法律知识和保险专业知识,处理问题比较公正。另外,有关处理人员也在当地保监局进行了备案。在具体案件的调处过程中,被保险人对调处人员有选择权,涉案保险公司的员工应当回避;其他情形调处人员的回避,参照有关法规回避的法律规定执行。
“如果处理不公正被投诉,当地监管部门也会来干预事情”,杨华柏表示。
据悉,为保障调处工作的独立、公正,并进一步拓展工作,将多渠道考虑经费问题,争取政府、公司、社会各方面的经费支持。处理机制的运行应当做到财务明晰,各地区可以根据经济发展状况,为从事调处活动的调处人员提供一定补贴。
被保险人
不服调解协议
可上诉法院
□本报记者 卢晓平
中国保监会法规部主任杨华柏昨日明确,在被保险人拒绝接受调处或者调解意见的时候,或者在签署调解协议后反悔的情形,被保险人还可以向法院提出诉讼,或者向仲裁机构提出仲裁。
他是在回答网友提问时表示的。他说:“在纠纷双方无法达成调解协议的情形,调处机构可以直接作出仅对保险公司有约束力的裁决决定”。
有担心如果保险公司不同意调解,消费者怎么办?
目前,为结合我国保险业的实际,调处机构采用了调解模式,通过纠纷双方达成调解协议方式处理保险合同纠纷,符合当前我国国情。为提高处理机制的效率,有条件的地区可以采用调解与裁决相结合的模式处理保险合同纠纷。
杨华柏表示,处理机制对保险公司不同意处理结果作了两个方面的规定:第一,被保险人与保险公司发生纠纷的时候,可以向调处机构提出调处申请,申请一经调处机构受理以后,就视为双方都认可了调处机构处理纠纷的权利,实际上也接受了调处机构的管辖。第二,有条件的地区,可以采用调解与裁决相结合的模式,来处理保险合同的纠纷。纠纷双方无法达成调解协议的情形下,调处机构可以直接作出对保险公司有约束力的裁决的决定,因为保险公司在参加处理机制的时候已经签订了包含一定承诺的自律公约。
“实际上可以这么说,当保险公司参加了这个处理机制的时候,它就在一定程度上放弃了他的这种不服从的权利”,他说。
但他提醒,调解的协议对被保险人没有强制力,不影响被保险人依法向法院提起诉讼,依照合同规定向仲裁机构提出仲裁。但是有一点,不要违背有关保险合同解决的时效问题,因为有些保险申请理赔是有时效的。
“不要因为调解机制的处理时间而耽误保险法和民事诉讼法里规定的有关提起诉讼和提起仲裁的有关时效”,他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