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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7 年 6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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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机构投资者要“在商言责”
    2007年06月01日      来源:上海证券报      作者:
      □周俊生

      

      中国人民银行5月30日发布的《2006中国金融市场发展报告》指出,机构投资者已经成为我国金融市场的主体。这个结论是符合我国目前金融市场的实际的。随着我国金融市场投资者结构的不断完善,机构投资者队伍正不断壮大,除银行业金融机构外,基金公司、财务公司、保险公司等非银行金融机构和企业等非金融机构参与金融市场的程度正在快速提高。

      对于我国证券市场来说,机构投资者早已成为市场主体,更是一个不争的事实。央行报告介绍,我国共有基金公司58家,管理各类基金307只,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累计批准机构达55家。央行所提供的数据截至于去年年底,相信到目前,这个数字应该有所增加。除此以外,社保基金、保险资金和企业年金进入中国股市的速率也在不断加快。这表明,今天的中国股市已经成为一个拥有多层次机构投资者的市场,它们对市场发挥的影响力正越来越大。

      尽管在近期有论者认为目前的中国股市已经进入“散户时代”,但这种说法实际上是经不起事实检验的。机构投资者已经成为中国股市的中坚力量。众所周知,机构投资者的规模都很大,一个机构所拥有的资金常常是数以几十亿元计,它们在市场上能够发挥的能量,是不了解其内情的人所难以想像的。在股票市场上,机构投资者的动作常常能起到左右行情的作用,它们的动向也常常成为散户投资者追踪的目标。因此,拥有巨大能量的机构投资者如何在市场中摆好自己的位置,按照《证券法》以及管理部门的要求规范运作,尤其是在市场操作中不越规,不逾矩,是必须认真考虑的一个重要问题。

      从本质上来说,机构投资者是一个“商人”,“在商言商”是它们的天性,在市场上寻找到每一个机会,最大化地攫取其中的利益,应该是机构投资者追求的目标,而且无可非议。但是,由于市场交易的复杂性和隐蔽性,拥有巨资和便捷交易渠道的机构投资者常常能起到操纵市场,尤其是操纵个股走势的作用。在中国股市以往的历史上,这种事例已经屡见不鲜,有多家机构者因为触犯《证券法》等法规而受到严重处罚,有的甚至在造成了无可弥补的损失后不得不关门大吉。在今年以来波澜壮阔的牛市行情中,机构投资者对行情的推动起到了关键性的作用,但其中暴露的问题也不容忽视,一些个股出现的异常走势中,机构投资者的违规操作历历在目,相信它们一定会受到监管部门的严厉查处。

      因此,在机构投资者已经成为市场主体的时候,有必要向它们提出一个要求,机构投资者固然应该“在商言商”,还应该提倡“在商言责”。这也就是说,机构投资者不能只是以做一个成功的市场操盘者为目标,还必须负起推动市场健康发展的责任。机构投资者是伴随着中国股市的发展而成长起来的,它们曾经在不同阶段得到了政策的某种照顾,因此,要求其担负一定的社会责任,并不是很高的要求。我们经常说机构投资者是市场的“定海神针”,但是,目前现实的情况并不完全如此,有的机构投资者为了商业利益而放弃了社会利益,比如前几年某些证券机构挪用客户保证金,利用巨额资金做庄炒股,现在的某些机构投资者与上市公司联系过度紧密,利用内幕信息炒股,在市场上制造了许多不公平,所有这些,都是与机构投资者应该承担的社会责任格格不入的,最终也往往会损害到机构投资者自身的商业利益。

      提倡机构投资者“在商言责”,并不是要求他们放弃“在商言商”,而是要求他们在攫取商业利润时能够遵守法律,要求他们面对巨大的利益机会能够取之有道,而不是利用自己掌握的先天优势来操纵市场,操纵股价,甚至利用内幕交易来制造市场的不公平。一句话,机构投资者的运作规范了,发展健康了,也就是中国股市的运作规范了,发展健康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