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监会严格期货从业人员行为(上接封一)
2007年06月11日 来源:上海证券报 作者:
证监会严格期货从业人员行为
(上接封一)
《从业人员办法》强调,中国期货业协会应当设立专门的纪律惩戒及申诉机构,制订相关制度和工作规程,按照规定程序对期货从业人员进行纪律惩戒,并保障当事人享有申诉等权利。
同时征求意见的《高管人员办法》则从任职资格条件、任职资格的申请与核准、行为规则、监督管理、法律责任等方面做出了详细规定。
《高管人员办法》要求,期货公司董事长、监事会主席、独立董事、经理层人员的任职资格,由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经中国证监会授权,可以由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依法核准。除董事长、监事会主席、独立董事以外的董事、监事和财务负责人的任职资格,由期货公司住所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依法核准。
根据《高管人员办法》的规定,期货公司任用境外人士担任经理层人员职务的比例不得超过公司经理层人员总数的30%;期货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在党政机关兼职;期货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最多可以在期货公司参股的2家公司兼任董事、监事,但不得在上述公司兼任董事、监事之外的职务,不得在其他营利性机构兼职或者从事其他经营性活动;期货公司营业部负责人不得兼任其他营业部负责人以及独立董事最多可以在2家期货公司兼任独立董事。
针对期货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近亲属在期货公司从事期货交易的情况,《高管人员办法》强调,有关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知悉或者应当知悉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公司报告,并遵循回避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