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我国,相比银行、保险、证券等金融行业,信托业的发展相对滞后。正因为如此,在我国金融业全面开放之后,随着信托业相关法律法规的陆续出台,信托业“可作为”的范围正在扩展。在2007中国信托高峰论坛上,银监会非银司经济法专家蔡概还对此如数家珍。
蔡概还表示,信托制度作为一种灵活的理财工具,在发达国家已经成为一项重要的财产制度,被广泛运用到市场经济的各个领域。但信托并不是唯一的理财工具,除了信托以外还有投资公司、有限合伙、契约合同、委托代理等制度。
我国自2001年出台《信托法》以后,在包括信托计划、企业年金、资产证券化在内的营业信托领域得到了较好的运用,但运用方式还非常单一,在很多领域仍处于起步阶段,特别是民事信托。蔡概还认为,我国倡导节约型社会,信托应当有所作为。“通过开展民事信托,可以帮助委托人更好的安排和管理私有财产,调节公民与公民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
而在财产管理、融资服务和商务管理的业务中,国外已有的信托业务包括福利信托、利益分享信托、员工分红信托、人工入股信托、资产资质证监类信托等等。而目前我国规范的信托仅限于证券业务,这意味着其可延伸的领域还有很多。蔡概还建议,我国可根据自己的情况在公益事业领域开发国有资产信托。
他说,我国有很多领域收益丰厚,但由于缺乏中间金融产品,一般投资者很难从中受益。可以发展开发房地产信托基金、基础设施基金等营业信托,帮助投资人分享高成长、高利润带来的收益利润。
他提出,通过基于信托财产的独立性安排,可以完善养老信托、退休金信托,建立和完善我国社会保障体系。“信托制度也可以运用于农村,通过受托人帮助农民销售农产品,售出闲置土地等。”
除此之外,蔡概还还介绍了境外公益事业越来越多采用的公益信托方式。他表示,公益信托在资金额度上没有规模限制,运营成本也比较低。公益信托本身不属于法人,自身没有承设机构,通常每年准许委托人收取管理费。此外公益信托具有持久性,公益法人可能在一定时间内消失,而公益信托可以持续的进行管理。“公益信托涉及救济贫穷、环保、宗教、健康等领域,能够有效带动社会资源的合理配置,协调和改善社会关系。”
不过蔡概还也强调,发展信托需注意三点内容。第一切忌以信托方式募集资金,而以非信托方式管理资金。二是切忌以公募方式募集资金,而以私募方式实施管理。三是切忌按民事信托的要求开展营业信托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