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2006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议没有否决或修改议案的情况;
●本次会议有一个新提案提交表决;
●新提案由控股股东上海医药(集团)有限公司于6月12日提出,并经公司二届临时董事会审议通过。上海医药(集团)有限公司持有本公司188,248,134股,持股比例为39.69%。
●新提案为:
1、《关于为上海外高桥分销中心有限公司等企业续保的议案》。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上海市医药股份有限公司2006年度股东大会于2007年6月20日下午1时30分在科学会堂举行。本次会议采取现场表决方式进行,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74人,代表股份223,869,785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47.1990%,其中有限售条件股份股东1人,代表股份188,248,134股,占公司总股本的39.69%,无限售条件股份股东73人,代表股份35,621,651股,占公司总股本的7.5102%。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管人员及见证律师列席了会议。会议由钱琎董事长主持,符合《公司法》和本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提案审议情况
大会以现场记名投票逐项表决的方式,通过了如下决议:
(一)关于与日本铃谦株式会社合资设立上海铃谦沪中医药有限公司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23,754,307股 占99.9484 %
反对:21,072股 占0.0094 %
弃权:94,406股 占0.0422 %
(二)关于公司发行短期融资券的议案:
为适应公司流动资金的需要,拓宽直接融资渠道,降低财务费用,公司将发行一年期短期融资券7亿元。
表决结果:同意:223,753,400股 占99.9480 %
反对:20,986股 占0.0094 %
弃权:95,399股 占0.0426 %
(三)关于控股子公司购置商业房产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关联股东在该议案表决时放弃了表决权):
表决结果:同意:35,226,266股占98.8900 %
反对:297,479股 占0.8351 %
弃权:97,906股 占0.2749 %
(四)公司2006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223,753,607股 占99.9481 %
反对:20,772股 占0.0093 %
弃权:95,406股 占0.0426 %
(五)公司2006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223,743,414股 占99.9436 %
反对:20,972股 占0.0094 %
弃权:105,399股 占0.0470 %
(六)关于公司2006年度财务决算与2007年度财务预算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23,753,500股 占99.9481 %
反对:20,886股 占0.0093 %
弃权:95,399股 占0.0426 %
(七)关于公司2006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经立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审计,本公司2006年度实现净利润68,710,381.49元,加上年初未分配利润255,686,205.02元,加上其他转入的盈余公积165,988.83元,可供分配利润为324,562,575.34元。根据《公司章程》有关规定,提取法定盈余公积金、职工奖福基金和任意盈余公积金以及应付普通股股利后,未分配利润为301,102,775.95元;公司资本公积金余额为679,129,582.40元。
公司将以2006年度末总股本474,310,737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实施以资本公积金每10股转增2股,转增股份总数为94,862,147股。
本方案实施后,公司总股本增加至569,172,884股,注册资本增加至569,172,884元。
表决结果:同意:223,734,807股 占99.9397 %
反对:40,579股 占0.0181 %
弃权:94,399股 占0.0422 %
(八)关于公司2007年度对外担保计划额度安排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23,443,400股 占99.8095 %
反对:327,486股 占0.1463 %
弃权:98,899股 占0.0442 %
(九)关于公司为外高桥医药分销中心等企业续保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23,724,200股 占99.9350 %
反对:51,186股 占0.0229 %
弃权:94,399股 占0.0421 %
(十)关于续聘立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23,678,807股 占99.9147 %
反对:20,872股 占0.0093 %
弃权:170,106股 占0.0760 %
三、律师见证和大会公正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已经国浩律师集团(上海)事务所现场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根据律师徐晨出具的法律意见书,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人员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议案的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通过的有关决议有效。上海市公证处委派公证员对大会进行了现场公证。
四、备查文件目录
(一) 公司2006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二) 公司2006年度股东大会律师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上海市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07年6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