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头版
  • 2:焦点
  • 3:信息披露
  • 4:财经要闻
  • 5:信息披露
  • 6:信息披露
  • 7:观点·评论
  • 8:信息披露
  • 9:时事·国内
  • 10:信息披露
  • 11:时事·海外
  • 12:时事·天下
  • A1:市 场
  • A2:股市
  • A3:基金
  • A4:金融
  • A5:金融·机构
  • A6:货币·债券
  • A7:环球财讯
  • A8:期货
  • B1:公 司
  • B2:上市公司
  • B3:中小企业板
  • B4:海外上市公司
  • B5:产业·公司
  • B6:专栏
  • B7:汽车周刊
  • B8:汽车周刊
  • C1:理财
  • C2:谈股论金
  • C3:个股查参厅
  • C4:操盘计划
  • C5:应时数据
  • C6:机构视点
  • C7:股民学校/高手博客
  • C8:理财·钱沿
  • D1:披 露
  • D2:信息大全
  • D4:信息披露
  • D5:信息披露
  • D6:信息披露
  • D7:信息披露
  • D8:信息披露
  • D9:信息披露
  • D10:信息披露
  • D11:信息披露
  • D12:信息披露
  • D13:信息披露
  • D14:信息披露
  • D15:信息披露
  • D16:信息披露
  •  
      2007 年 7 月 11 日
    前一天  后一天  
    按日期查找
    B6版:专栏
    上一版  下一版  
    pdf
     
     
      | B6版:专栏
    出口退税政策无法承受之重
    太多权威追求 太少权限意识
    信息公开是文明社会的氧气
    中国企业家 何时摆脱弱者思维?
    更多新闻请登陆中国证券网〉〉〉
     
     
    上海证券报网络版郑重声明
        经上海证券报社授权,中国证券网独家全权代理《上海证券报》信息登载业务。本页内容未经书面授权许可,不得转载、复制或在非中国证券网所属服务器建立镜像。欲咨询授权事宜请与中国证券网联系 (8621-38967758、fanwg@cnstock.com ) 。

    标题: 作者: 正文: 起始时间: 截止时间:
      本版导航 | 版面导航 | 标题导航 收藏 | 打印 | 推荐  
     
    信息公开是文明社会的氧气
    2007年07月11日      来源:上海证券报      作者:
      ⊙张赐琪

      社会学研究者

      上海“东方讲坛”讲师

      国务院年初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稍早时候正式公布了,并将于明年5月1日起执行。通过立法明确政府在信息资源公开上的责任,确立公民获取政府信息的充分权利,实在是一件人人称快的大好事。

      诺贝尔经济学奖获得者阿玛蒂亚·森(Amartya Sen)曾经说过:在信息自由流通的国家中,是没有真正的贫困的。政府信息的公开和流通,有利于公众有效参与和监督政府行为,有利经济社会的均衡、健康发展。信息是民主的氧气,一个开放的文明社会有赖于信息的自由吐纳。

      政府信息通常集合了80%以上的信息资源,关涉到国计民生各个层面,它具有公共物品的特质,人人有权分而享之。在实施信息公开制度的国家中,常奉行这样的基本价值:即“透明”是好的,“秘密”是坏的;即便有少数人认为应该保持政府的某些信息为秘密状态,也希望把秘密减至最小化。而“透明”的价值则源于一个基本观点:民主政府的权力来自人民,人民有权知晓并监督政府各项制度的建构及其运转信息。

      美国是全球率先建立信息公开制度的国家,期间经历了从里根到克林顿———由遮盖到公开的历史演变。鉴于“冷战”时期的外部环境,在里根政府时期,华盛顿不鼓励政府部门主动向公众传播信息。1986年10月,里根政府还试图通过制定敏感信息政策,限制获取和传播非密级信息,包括经济、人类、财政、工业、农业、技术、法律等方面的政府信息。按照这个定义,任何政府不愿披露的信息都可以归入“敏感信息”而不予公开。

      虽然类似手法在不少国家都曾通行无阻,可是美国人偏不买账!《纽约时报》以“政府限制公众获取信息”和“政府出版物削减造成抗议”等大幅标题,表达了民众的强烈不满。

      克林顿政府上台后,事情有了转机。克氏审时度势推出了《全球信息基础设计计划》,在全球范围内掀起了信息高速公路建设的热潮。为推进信息公开和自由流动,克林顿将政府部门为公众服务的绩效作为政府主要考核目标,并颁布了一系列信息政策。如《13011号行政命令》将《信息技术管理改革法》、《政府绩效和结果法》等有机地联系起来,确立了联邦管理与预算局在政府信息公开中的领导地位。

      克林顿还就《信息自由法》的颁布向各州州长和政府部门主管发出备忘录,呼吁把率先公开信息、通过电子系统增进公众获取信息作为自己的责任。与此同时,大力促进机密文件解密。《12958号行政命令》规定:政府新机密文件的解密期限为10年;25年前的机密文件除了特例将自动解密。这样一来,越战时期的文件、1970年以前与国家安全有关的公用文件,甚至包括曾引发舆论强烈谴责的、在情报战中使用人体药物试验等记录文件,在原则上都将予以公开。面对不同意识形态国家和国内反对党的政治压力,公开这类绝密文件,是需要极大勇气和政治魄力的,它对美国政府的公信力是一次全面检验。

      在亚洲,日本走向公开社会同样也经历了历史的转折和考验。原本《信息公开法》的实施是摘掉长期“不透明社会”帽子、提高政府透明度的绝佳机会,令人遗憾的是,东京步履蹒跚,常左右摇摆。

      据《日本经济新闻》社的调查,2001年2月,《信息公开》法实施后的一个月内,各中央机关大约收到4700份要求公开政府信息的申请,而政府机关明确答复能够将某一信息公开给市民的仅为1300份,不足全部申请的30%。许多政府工作人员能拖则拖,直到最后期限来临,才匆匆答复。

      就在《信息公开法》行将启动之际,一起涉及高官行政舞弊事件被媒体曝光,不意成为推动政府信息公开的契机。这就是外务省“支援要人出访办公室”原室长诈取巨额“内阁官房报偿费”(内阁官房机密费)事件。内阁官房机密费是根据“为顺利而有效推行国家事务或事业”而设的。但是,这位室长在任职期间却有私自挪用来购置私人公寓、投资赛马和股票等嫌疑。此事极大地激发了日本民众要求政府公开一切相关信息的意愿。日本民众清醒地意识到:无论哪个国家都有类似的机密费,只要整个社会对信息公开制度予以重视,不论掌握这笔费用的官员是谁,都会产生强大的外部约束力。但是在国家层面,官员们却本能地规避这样的约束,《信息公开法》的制定进展缓慢。日本在野党曾联合民众提出“信息公开法草案”,但该案在国会审议时却被打成废案而夭折。历经种种坎坷,在国际社会、自由媒体和民众的共同努力下,1999年5月,日本的《信息公开法》才获得国会通过,为实现“开放性社会”的国家目标提供了切实的保证。

      网络和手机的诞生,在真正意义上使官民共享信息成为可能,让政府信息公开成为时代潮流。然而,在官民共享的实践中,公开与屏蔽、假的“好消息”与真的“坏消息”的博弈还在继续,它显露着人性中好大喜功、文过饰非的惯性。官也好,民也罢,要想完全摆脱,恐怕都需要经过时间和信心的多重考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