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诺贝尔经济学奖获得者阿玛蒂亚·森(Amartya Sen)曾经说过:在信息自由流通的国家中,是没有真正的贫困的。政府信息的公开和流通,有利于公众有效参与和监督政府行为,有利经济社会的均衡、健康发展。信息是民主的氧气,一个开放的文明社会有赖于信息的自由吐纳。
政府信息通常集合了80%以上的信息资源,关涉到国计民生各个层面,它具有公共物品的特质,人人有权分而享之。在实施信息公开制度的国家中,常奉行这样的基本价值:即“透明”是好的,“秘密”是坏的;即便有少数人认为应该保持政府的某些信息为秘密状态,也希望把秘密减至最小化。而“透明”的价值则源于一个基本观点:民主政府的权力来自人民,人民有权知晓并监督政府各项制度的建构及其运转信息。
美国是全球率先建立信息公开制度的国家,期间经历了从里根到克林顿———由遮盖到公开的历史演变。鉴于“冷战”时期的外部环境,在里根政府时期,华盛顿不鼓励政府部门主动向公众传播信息。1986年10月,里根政府还试图通过制定敏感信息政策,限制获取和传播非密级信息,包括经济、人类、财政、工业、农业、技术、法律等方面的政府信息。按照这个定义,任何政府不愿披露的信息都可以归入“敏感信息”而不予公开。
虽然类似手法在不少国家都曾通行无阻,可是美国人偏不买账!《纽约时报》以“政府限制公众获取信息”和“政府出版物削减造成抗议”等大幅标题,表达了民众的强烈不满。
克林顿政府上台后,事情有了转机。克氏审时度势推出了《全球信息基础设计计划》,在全球范围内掀起了信息高速公路建设的热潮。为推进信息公开和自由流动,克林顿将政府部门为公众服务的绩效作为政府主要考核目标,并颁布了一系列信息政策。如《13011号行政命令》将《信息技术管理改革法》、《政府绩效和结果法》等有机地联系起来,确立了联邦管理与预算局在政府信息公开中的领导地位。
克林顿还就《信息自由法》的颁布向各州州长和政府部门主管发出备忘录,呼吁把率先公开信息、通过电子系统增进公众获取信息作为自己的责任。与此同时,大力促进机密文件解密。《12958号行政命令》规定:政府新机密文件的解密期限为10年;25年前的机密文件除了特例将自动解密。这样一来,越战时期的文件、1970年以前与国家安全有关的公用文件,甚至包括曾引发舆论强烈谴责的、在情报战中使用人体药物试验等记录文件,在原则上都将予以公开。面对不同意识形态国家和国内反对党的政治压力,公开这类绝密文件,是需要极大勇气和政治魄力的,它对美国政府的公信力是一次全面检验。
在亚洲,日本走向公开社会同样也经历了历史的转折和考验。原本《信息公开法》的实施是摘掉长期“不透明社会”帽子、提高政府透明度的绝佳机会,令人遗憾的是,东京步履蹒跚,常左右摇摆。
据《日本经济新闻》社的调查,2001年2月,《信息公开》法实施后的一个月内,各中央机关大约收到4700份要求公开政府信息的申请,而政府机关明确答复能够将某一信息公开给市民的仅为1300份,不足全部申请的30%。许多政府工作人员能拖则拖,直到最后期限来临,才匆匆答复。
就在《信息公开法》行将启动之际,一起涉及高官行政舞弊事件被媒体曝光,不意成为推动政府信息公开的契机。这就是外务省“支援要人出访办公室”原室长诈取巨额“内阁官房报偿费”(内阁官房机密费)事件。内阁官房机密费是根据“为顺利而有效推行国家事务或事业”而设的。但是,这位室长在任职期间却有私自挪用来购置私人公寓、投资赛马和股票等嫌疑。此事极大地激发了日本民众要求政府公开一切相关信息的意愿。日本民众清醒地意识到:无论哪个国家都有类似的机密费,只要整个社会对信息公开制度予以重视,不论掌握这笔费用的官员是谁,都会产生强大的外部约束力。但是在国家层面,官员们却本能地规避这样的约束,《信息公开法》的制定进展缓慢。日本在野党曾联合民众提出“信息公开法草案”,但该案在国会审议时却被打成废案而夭折。历经种种坎坷,在国际社会、自由媒体和民众的共同努力下,1999年5月,日本的《信息公开法》才获得国会通过,为实现“开放性社会”的国家目标提供了切实的保证。
网络和手机的诞生,在真正意义上使官民共享信息成为可能,让政府信息公开成为时代潮流。然而,在官民共享的实践中,公开与屏蔽、假的“好消息”与真的“坏消息”的博弈还在继续,它显露着人性中好大喜功、文过饰非的惯性。官也好,民也罢,要想完全摆脱,恐怕都需要经过时间和信心的多重考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