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仪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签订重大合同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2007年7月29日,本公司(以下简称“乙方”)与吉林省通榆县人民政府(以下简称“甲方”)签订了《风电项目开发协议书》,现就具体事项公告如下:
一、合同双方介绍
1、甲方:吉林省通榆县人民政府
地址:通榆县开通镇民主东路229号
法定代表人:高洪贤
2、乙方:本公司(略)
二、合同主要内容
为了充分利用通榆县的风力资源,加大风电开发力度,本着“开发合作、效益共享”的原则,双方经过充分沟通协商,达成在甲方境内建设风机整机制造企业与风电场开发建设协议,由双方共同遵守履行。
本协议所称风电项目开发,包括风机整机制造项目与风电场开发项目。
1、项目名称:通榆华仪风电产业园区项目
2、合作条件及方式
甲方支持乙方在通榆县境内建设通榆华仪风电产业园区,并提供园区建设所需的基本条件。乙方采取风机整机制造与风电场开发建设捆绑方式进入,其中风电场所用风机整机必须由乙方在通榆经济开发区内生产或乙方自行生产。乙方在通榆县境内设立的企业为独立核算的法人企业。
3、风电整机制造项目
1)甲方在通榆经济开发区内为乙方提供风机整机制造企业建设用地。
2)由乙方出资,在通榆经济开发区建设风机整机制造企业,企业的最终规模为:生产能力不低于20万千瓦/年。
3)甲方为乙方提供以下优惠政策:
①以优惠条件提供建设用地。
②甲方负责乙方建设用地达到"六通一平"标准(通路、通电、通热、通讯、通供水、通排水、土地平整)。
③免收建设期间所有行政事业性收费。
④提供税收优惠政策。
⑤其它优惠政策可一事一议。
(4)乙方在甲方的协助下,于2008年12月末前完成风机整机制造企业的所有前期工作,2009年初开工建设。
4、风电场开发项目
1)甲方在其境内,为乙方提供一处风电场建设用地,确定为什花道乡2号风场,该场地合适风力不低于2200小时/年。
2)乙方在上述区域内需开发装机100万千瓦风电场。乙方可独立开发,也可通过招商方式开发。
3)双方责任:
(1)甲方责任
①协助乙方向有关部门上报一次性规划、分批申报风电场项目,并取得有权部门相关批文、批准证书。
②在国家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允许的前提下,为乙方提供当地相关基础资料,包括已有的气象部门测风资料。
③协调电力部门解决系统接入国家电网的问题,并根据实际情况选择最佳接入位置。
④营造风电场周边地区良好的治安环境,为风电场建设和运营提供安全保障。
(2)乙方责任
①按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和要求开展风资源详查及评估工作。
②在完成12个月的测风工作后,根据风资源评估结果,结合甲方提供的当地基础资料,编写项目规划,预可行性研究报告等相关文件。
③如审批权限在上级部门,则乙方负责向相关部门申报。
④在可开发风资源条件满足、取得项目合法批准的前提下,乙方需在3个月内启动项目实施的前期工作,并完成企业注册;在项目批准后6个月内开工建设。
三、备查文件目录
本公司和吉林省通榆县人民政府签订的《风电项目开发协议书》;
特此公告。
华仪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00七年七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