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桂冠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诉广西泳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违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案情事由
2002年,随着公司的发展壮大,公司办公场地已不足以满足业务开展需要,2002年12月27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购地兴建办公大楼的议案》,同意公司购建琅东基地办公综合楼。(公司于2002年12月28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公告。)
2003年3月12日,本公司(以下称:原告或甲方)通过委托定向开发形式,与被告广西泳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称:被告或乙方)签订《基地定向开发建设协议书》(简称“《协议书》”),委托被告在广西南宁市埌东凤岭段为甲方建设办公楼。协议约定:办公楼建筑面积约3万平米,占地面积约30亩;每亩53万元的土地费和每建筑平米2500元的开发建设费;同时双方就设立共管帐户、付款方式、合同工期、担保义务、双方权利义务以及违约责任等方面进行了约定。
2005年3月30日,鉴于当时房地产开发形势,本公司与被告又签订了《基地定向开发建设补充协议书》(简称“《补充协议》”),将土地补偿费由每亩53万元调整到95万元,土地补偿费由1590万元调整到2850万元,基本开发建设费由每建筑平米2500元调高至4350元;办公楼由21层调整到26层,建筑面积由30000平米调整为45955平米。同时,双方对原《协议书》合同工期、付款方式、违约责任等条款进行了补充和修改。
2006年8月11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办公综合楼建设方案的议案》,同意公司办公综合楼调整建设方案:建设规模由21层调整到26层,建设面积由30000平方米调整到45955平方米,建设费用由建筑面积2500元/平方米调整到4350元/平方米,工程建设总费用调整为23040.425万元。(公司于2006年8月16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公告。)
《协议书》约定,被告应于协议生效后24个月即2005年3月12日前完成办公楼竣工交付;按照《补充协议》关于调整后的办公楼工期,被告应于2006年2月四层楼面完工,2007年5月主体封顶。但是,《补充协议》生效后2年零3个月共820天的今天,办公楼只施工至4层楼面和局部五层楼面,工期拖延达16个多月。针对被告的迟延履约行为,本公司曾多次督促其加快施工进度保证合同工期,但是,被告一直拒不理会,施工进度和质量每况愈下,整个项目自2006年12月9日停工。
经调查发现被告广西泳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存在以下违约事实:
1、被告存在工期延误、质量不合格以及违反抵押禁止义务等多处严重违约行为,已经构成根本违约。
被告在未取得施工许可证和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未依法进行施工招投标等开发建设手续严重不全的情况下,于2004年12月14日违法开工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存在严重的质量缺陷。2007年4月29日由被告、设计、施工、业主、监理、地勘、质检等部门进行的现场检查和现场质量专题会议,确认A、C区工程质量存在严重的质量事故。但是,自该质量专题会议后已经2个多月,被告至今未予对上述质量缺陷进行整改,该已完工程的结构安全性和质量状态无法确认。
2、被告擅自将土地使用权证抵押给南宁市商业银行,根本违反双方合同约定,严重损害了本公司的合法权益。
根据《协议书》、《补充协议》规定,被告应将与本公司所购物业相关的土地使用权证、在建工程抵押给本公司,在本公司取得《南宁市房屋所有权证》前,未经本公司同意,不得以任何形式抵押土地使用权给第三方。但是,被告不但不履行为本公司办理相关的土地使用权证、在建工程抵押手续;相反,未经本公司同意擅自于2003年11月5日将本公司所购物业的土地使用权(南宁国用(2003)第422988号)为南宁市商业银行设定了抵押登记((2003)230号)。现该土地使用权已被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查封。
3、被告还存在拒不按约提供工程资料、挪用共管帐户资金等违约行为。
二、本公司于2007年7月31日对广西泳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违约行为依法向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讼请求如下:
1.判令解除原被告于2003年3月12日签订的《基地定向开发建设协议书》以及于2005年3月30日签订的《基地定向开发建设补充协议书》。
2.判令被告返还原告已付投资款11050万元及利息1416.75万元(暂算至2007年6月30日,应算至判决作出之日)。
3.判令被告双倍返还原告定金100万元。
4.被告承担本案一、二审等全部诉讼费用。
三、本诉讼可能给公司本年度利润带来影响。
四、公司及控股公司并无存在未披露的其他诉说。
本公司将积极努力采取措施,保障自身的合法权益。并根据诉讼进展,及时、全面的对该事项予以披露。
特此公告。
广西桂冠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07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