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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7 年 8 月 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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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经济高速增长但没有“过热”
    打击非法集资 亟需在操作层面予以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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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打击非法集资 亟需在操作层面予以完善
    2007年08月02日      来源:上海证券报      作者:
      ⊙马红漫

      

      鉴于非法集资现象频发,政府对此的打击力度也正在加强。日前,国务院办公厅下发《关于依法惩处非法集资有关问题的通知》,要求地方政府切实担负起责任,坚决遏制非法集资案件的高发势头。而早在今年2月份,国务院就已经批准成立了处置非法集资部际联席会议,负责处置非法集资活动的组织协调工作,并明确了部际联席会议的工作制度和工作机制。

      近年来,非法集资在我国许多地区重新抬头,并向多领域和职业化发展。从数年前德隆集团因“非法集资”等违规行为轰然倒塌,到今年初“东阳富姐”吴英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拘捕,再到不久前葛优代言的“亿霖木业”案告破,非法集资已经渗透到了社会的许多角落。从维护正常社会金融秩序的角度看,政府重拳出击严厉打击非法集资的举措是十分必要的。

      应该看到的是,政策层面已经对非法集资进行明令禁止,并可处以最高死刑的重刑,其刑罚力度不可谓不大,但法律法规的落实需要操作层面的现实支持,由于一些问题在操作层面尚未获得解决,将有可能影响法规的具体落实。

      非法集资现实打击力度不够的一个原因在于法律的界定不够清晰。目前,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对民间借贷行为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界定仍然较为模糊。根据国务院《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的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是指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出具凭证,承诺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活动。”但是,到底向多少个公民借贷或者借贷多少属于合法范围,尤其是在什么条件下触犯《刑法》,相关法律并没有给出明确的界定。事实上,在我国的一些地区,以“民间借贷”形式进行的吸收公众存款行为早已非常普遍。根据去年央行调查统计司对民间融资的推算,我国民间融资规模为9500亿元,占GDP6.96%左右,占本外币贷款的5.92%左右。法律界定的模糊,加大了对大规模民间融资行为的鉴别难度。

      此次出台的《通知》强调,地方政府要加强监测预警工作,及时调查取证并果断处置。其原因在于,非法集资目前在蔓延的初期得不到有效控制,政府的打击重锤一般都落在事后对主谋的严惩上,而受害群众的经济利益却难以从中得到应有的补偿。

      以“亿霖木业”非法集资案件为例,这一欺骗成分极高的项目不仅邀请到明星葛优代言,而且其广告也“登堂入室”地在权威媒体播放。普通百姓凭借着对明星的喜爱和对主流媒体的信任,对这个项目深信不疑,并有许多人为此付出了真金白银的代价。据报道,公安部经济犯罪侦查局副局长张涛近日在与网友进行在线访谈时透漏,在“亿霖木业”非法集资案件中,甚至连公安系统的战友也上当受骗。可见,名人效应与媒体的推波助澜在客观上粉饰了“亿霖木业”非法的本质,而上当的民众更是将对媒体、名人的信赖转嫁到了这一项目之上。令人欣慰的是,已有地方政府在事前监管上迈出了一步。日前,《浙江省广告管理条例(草案)》已提交该省人大审议,其中规定,“广告内容为请名人代言或利用他人的肖像、签名、言语等对商品或服务进行宣传,而该人未使用该商品或未接受该服务的,应当认定为虚假广告。并且,个人和组织在虚假广告中向消费者推荐商品或服务,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依法承担连带民事责任。”若这一地方条例获得通过,则给全国带来良好的示范效应,非法集资利用名人效应换取信任的做法将受到抑制。

      所以,有关政府部门若想将国务院此次下发的《通知》精神落到实处,除了需要法律层面的支持外,尚需通过规范制度对可能的违规行为进行事前约束。比如,建立监测通报系统,监管部门应定期开展调查与统计,及时监测辖区内民间融资的总量、利率水平、资金主要来源及运用情况,适时进行信息披露和风险提示。又如,进一步开放银行竞争,鼓励包括非国有投资公司、投资基金、投资银行等在内的机构向民营企业借贷,并通过民间金融的整合,使游离于监管体系之外的民间金融纳入政府的监管视野,从而有效地引导其健康发展。此外,对非法集资可能利用的名人与媒体加大事前警戒力度,甚至可以考虑参照国外经验上升到刑罚惩处层面。

      日益严重的非法集资现象已经受到政策层面的高度重视,但要让其在彻底社会上销声匿迹,尚需诸多操作细节的科学与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