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仪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重要合同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经对原台基庙、团结乡部分风场的实地考察及友好协商,兴和县人民政府(以下简称“甲方”) 同意本公司(以下简称“乙方”)在该风场70平方公里的范围内投资开发建设50万千瓦的风电场。2007年8月4日本公司与兴和县人民政府签订了《测风协议书》,现就具体事项公告如下:
一、合同双方介绍
1、甲方:兴和县人民政府
地址:内蒙古乌兰察布市兴和县
2、乙方:本公司(略)
二、合同主要内容
1、甲方同意乙方在原台基庙、团结乡部分风场建立70米高测风塔1座。具体位置及坐标由乙方工程技术人员到现场与甲方商定。
2、乙方负责测风塔的建设安装、测风设备的安装、数据采集和结果分析工作及其所需费用,同时负责测风塔的看护费用。
3、甲方负责向乙方提供建塔占地、风场地形图、当地气象站同期测风资料并介绍电网分布和交通道路等情况,同时负责测风塔看护工作。
4、乙方在2007年9月1日前完成现场勘察和定位工作,测风塔于2007年12月底前建成。测风期包括数据整理为14个月。
5、测风数据实时完整地传输到甲、乙双方指定的信箱,对所采集的风资源资料,甲方拥有知情权。乙方拥有所有权和该风场的优先开发使用权。
6、测风期满后,乙方必须在三个月内作出是否开发建设该风场的决定。若乙方决定开发,即在本限期内双方签订《风电场建设协议书》,否则视为乙方主动放弃对该风场的开发权。若向第三方转让资料,须经双方协商、一致同意,并签订补充协议。产权处置如下:测风资料转让所得可全部归乙方所有,但测风塔、测风仪等固定资产的产权需转交甲方,或者固定资产产权不变,测风资料转让所得由双方平分。
7、测风协议一经签订后,乙方需按每座塔3000元向甲方缴纳建塔保证金。测风塔按期建成后,保证金如数退还乙方,否则不予退还。
三、备查文件目录
本公司与兴和县人民政府签订的《测风协议书》;
特此公告。
华仪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00七年八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