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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7 年 8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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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债券发行试点办法》颁布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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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债券发行试点办法》颁布实施
    2007年08月16日      来源:上海证券报      作者:
      《公司债券发行试点办法》颁布实施

      8月14日 ,中国证监会正式颁布实施《公司债券发行试点办法》,此次正式出台的《试点办法》全文共六章三十二条。

      国信证券:

      《试点办法》拓宽了企业直接融资道路,有利于资本市场的平衡发展。该办法比较灵活:对是否有担保没有要求,对资金用途没有具体规定,甚至可以采用一次核准多次发行方式。办法中专门引进债券受托管理人制度,同时还建立债券持有人会议制度,对债券持有人的权益保障有所加强。

      公司债在试点阶段可能首先面对上市公司,我们估计仅上市公司发债规模可能在2000亿到3000亿之间。根据我国目前企业债的情况,我们估计公司债的期限结构从5到15年的可能性比较大。

      公司债现在也面临一些问题:公司债在交易所上市的可能性比较大,而由于历史原因,银行还不能进入交易所,同时保险公司也不能够买无担保公司债。因此公司债很有可能面临当时分离债的债券部分所面临的问题。估计在这些问题没有得到解决之前公司债的规模不会迅速扩大,这样对债券市场的影响也应该不大。

      申银万国:

      从目前市场情况看,由于债券市场环境偏弱,收益率持续大幅提升,目前一级市场10年期企业债收益率接近5.2%,15年的企业债达到5.5%,再加上发行手续费和担保费(1%),实际公司债的发行成本将接近贷款利率,因而对公司债的发行方来说,目前并不具有较强的发行动力。另外一方面,从投资机构来说,目前保险公司是企业债主要投资机构,由于公司债并不要求担保,但保险公司目前并不能投资无担保的公司债,这会限制市场对公司债的需求。从上市场所看,如果公司债仅仅在交易所上市,那么作为公司债另外的一个大的投资主体———商业银行将不能参与进来,也会限制市场需求。因而短期内,公司债的规模不可能大幅扩张。

      联合证券:

      据悉,继《试点办法》颁布后,监管部门还将就公司债券所涉的申报文件目录、募集说明书制作、债券持有人会议、债券受托管理协议和债券受托管理人执业规范等方面,陆续出台5部左右的配套准则、范本和规范性文件。

      限定公司债在交易所交易,势必影响公司债的发行总规模与流动性。因为目前债券市场的交易主体还是银行,而保险公司也只有少数能在交易所中进行交易。此外,当前我国处于加息周期,通过债权方式融资就意味着需要发行人支付更高的融资成本。对于我国企业债市场而言,目前企业债的发行人大多集中于具有垄断性质的基础性产业,存在较好的盈利预期。因此,在现有投融资条件和市场环境下,对于这部分企业而言,公司债市场的吸引力并不强烈。而同样的信用级别,同一类发行人发行债券,公司债与传统的企业债市场之间并不具有明显的投资优势,除非发行人给予更高的利率水平,因此与企业债市场的比价效应也限制了公司债的投融资规模。目前《试点办法》没有强制要求提供担保,这对于通过间接融资渠道获取资金相对困难的中小企业而言具有一定吸引力。但是如果不提供担保,意味着发行人需要给予更高的信用溢价水平,成本提高到一定程度之后自然限制了发行人的融资热情。而且根据目前的规定,部分大机构尚无法投资于无担保的企业/公司债券。故而在发行人与投资者范围都受到限制背景下,很难看到公司债会在短时间内大规模扩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