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部:对五国输华
二氯甲烷继续征反倾销税
2007年08月16日 来源:上海证券报 作者:
⊙据新华社
商务部日前发布2007年第63号公告,期终复审裁定自15日起按照原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2002年第20号公告规定的产品范围和反倾销税率,对原产于英国、美国、荷兰、德国、韩国的进口二氯甲烷继续征收反倾销税,实施期限为5年。
据悉,商务部于2006年8月15日发布2006年第56号公告,决定对原产于英国、美国、荷兰、德国、韩国的进口二氯甲烷所适用的反倾销措施进行期终复审立案调查。调查显示,上述进口产品对中国国内产业造成的损害有可能再度发生。 因此,根据商务部建议,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决定,对原产于英国、美国、荷兰、德国、韩国的进口二氯甲烷继续征收反倾销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