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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7 年 9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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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版:信息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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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吉林华润生化股份有限公司2007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长春经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更正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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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接19 版)
    2007年09月01日      来源:上海证券报      作者:
      (上接19 版)

      第一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基本情况

      

      二、高级管理人员基本情况(董事长、总经理、董事)

      

      上述人员均未在其他上市公司担任职务,上述人员最近五年之内未曾受过行政处罚,亦未曾因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者仲裁而接受过处罚。

      三、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粤海集团不存在持有、控制其他上市公司百分之五以上发行在外股份的情况。

      第二节 持股目的

      一、 信息披露义务人减持目的

      根据广州市国有经济的产业规划,进一步加强国有经济对基础性行业的控制力度,加快推进广州市钢铁产业的战略性调整,广钢集团通过其在香港设立的子公司受让粤海集团持有的广钢股份的股权,以提高其对广钢股份的持股比例,拓宽广钢股份的资本运营的空间。经广钢集团、金钧公司与粤海集团三方磋商,粤海集团同意转让所持有的全部广钢股份的股权,转让后,将不再持有广钢股份的股权。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有意在未来的12个月增加或继续减少其所持有的广钢股份

      本次股权转让后,粤海集团将不再持有广钢股份的股份。本公司目前无明确计划是否在未来的12个月内继续增加上市公司拥有的权益。

      第三节 权益变动方式

      一、目前持有股份的情况

      粤海集团是广钢股份的第三大股东,持有广钢股份71,169,318股股份,占广钢股份总股本的9.33%。

      二、本次权益变动的基本情况

      (一)转让协议的主要内容

      2007年8月30日,金钧公司与粤海集团签署了《股权转让协议》,拟受让粤海集团所持有的广钢股份所有股权71,169,318股,合计占广钢股份总股本的9.33%。股份转让协议的主要内容如下:

      1、协议当事人

      本次股权转让的出让方为粤海集团;受让方为金钧公司。

      2、转让股份数量、比例

      粤海集团将其持有的广钢股份所有股权共计71,169,318股,占广钢股份总股本的9.33%,转让给金钧公司。

      3、转让价款及其支付

      本次股权转让价款为2,285万美元(大写美元贰仟贰佰捌拾伍万元整),由金钧公司以现金支付。

      4、付款安排

      股权转让价款将在2008年2月5日或之前付至粤海集团指定的银行账户。

      5、签订及生效时间、条件

      《股权转让协议》于2007年8月30日签订,本协议自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各自公章之日起成立,经原审批构关批准后生效。

      (二)本次拟转让股份的权利限制情况

      粤海集团本次转让的71,169,318股广钢股份没有权属争议,不存在质押、冻结情况。

      (三)本次股份转让所需的报批情况

      本次股份转让由于涉及外资,须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批准。(批准进展情况)

      第四节 前6个月内买卖上市交易股份的情况

      粤海集团及其高级管理人员在提交本报告书之日前六个月内不存在通过证券交易所的集中交易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

      第五节 其他重大事项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不存在与本次权益变动有关的为避免对报告内容产生误解而必须披露的其他重大事项与信息。

      第六节 备查文件

      1、信息披露义务人的注册登记文件

      2、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董事及其主要负责人的名单及其身份证明文件

      3、金钧公司与粤海集团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本人以及本人所代表的机构承诺本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粤海企业(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

      二OO七年八月三十一日

      粤海企业(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

      广州钢铁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附表

      

      

      填表说明:

      1、 存在对照表所列事项的按“是或否”填写核对情况,选择“否”的,必须在栏目中加备注予以说明;

      2、 不存在对照表所列事项的按“无”填写核对情况;

      3、 需要加注说明的,可在栏目中注明并填写;

      4、 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多人的,可以推选其中一人作为指定代表以共同名义制作并报送权益变动报告书。

      信息披露义务人:粤海企业(集团)有限公司(签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

      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