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保险公司信披有特别要求
2007年09月04日 来源:上海证券报 作者:
⊙本报记者 周翀
中国证监会日前发布了《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4号-保险公司信息披露特别规定》(全文见封十二)。根据要求,保险公司在定期报告中需增加披露综合赔付率及退保率等10项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这些数据和指标包括:已赚保费、投资资产、未决赔款准备金(非寿险)、未到期责任准备金(非寿险)、赔付支出;已赚保费增长率、投资收益率、综合成本率(非寿险)、综合赔付率(非寿险)及退保率(寿险)。同时,涉及人寿保险、健康保险、养老保险业务的公司还应当在年报中披露有关内含价值信息。
《规定》要求,保险公司出现下列情形时,应及时披露:总精算师发生变动;偿付能力不足;设立、撤销、合并省级或计划单列市一级的分支机构,设立、撤销、合并国外分支机构;险种费率发生重大变化;中国保监会对保险公司出具有关监管处罚意见;国家、政府主管部门颁布有关保险行业的重要政策、法律、法规,可能对保险公司的市场环境、财务状况、经营成果产生影响的,包括但不限于利率、汇率、资金运用限额、市场准入等政策;中国证监会认为可能会对保险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另外,保险公司在按照有关定期报告的内容与格式准则及编报规则的要求对相关经营情况进行回顾时,应当包括经营状况与成果分析,赔付支出、手续费及佣金支出情况,准备金计提情况,投资资产情况,再保业务情况和偿付能力状况。并应在年报中从定性和定量的角度披露风险管理状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