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经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诉讼事项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有关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2007年9月6日,长春经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收到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下达的传票、应诉通知书及《民事诉讼状》等。
二、诉讼案件基本情况
本公司于2003年8月25日和2007年2月14日分别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开发区支行分别借款13,500万元和7,455万元,现余额分别为9,000万元和7,455万元。长春东南开发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南公司”)为上述两笔借款提供了担保;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创业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经开创投”)为7,455万元该笔借款提供了担保;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财政局(以下简称“经开财政”)为上述两笔借款出具了担保承诺。2007年8月30日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开发区支行向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讼请求为:
1、判令本公司归还二笔贷款本金共16,455万元,利息736.36万元(利息截止2007年6月20日),本息合计17191.36万元;
2、判令经开创投承担其中7,455万元一笔借款合同项下的贷款本金和199.09万元利息(利息截止2007年6月20日),本息合计7,654.09万元的连带保证责任;
3、判令东南公司、经开财政承担对17,191.36万元贷款本息应承担的连带保证责任。
4、判令上述被告承担本诉的财产保全费5,000元
5、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6、被告承担原告在本案中为实现债权的包括但不仅限于律师代理费等全部费用(以实际发生额为准)
三、法院受理情况
2007年8月31日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受理了该案件,并根据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开发区支行向该院提出的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下达了传票和应诉通知书等。
该案件将于2007年10月30日开庭审理,本公司将根据案件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四、截止目前,本公司不存在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特此公告
长春经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7年9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