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向增发
实行竞价更公平合理
2007年09月24日 来源:上海证券报 作者:
刚刚公布的《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对定向增发作出了“竞价确定发行价格”的规定,这对于公平、公正地确定定向增发公司股票的发行价格,杜绝定价的随意性,保护投资者的利益是非常必要的。
根据《细则》第二十四条规定:“认购邀请书发送对象的名单除应当包含董事会决议公告后已经提交认购意向书的投资者、公司前20名股东外,还应当包含符合《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规定条件的下列询价对象:(一)不少于20家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二)不少于10家证券公司;(三)不少于5家保险机构投资者。”
此前发布的《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对如何询价并没有细致的规定。《细则》的规定则是对上市公司发行证券询价办法的细化与补充。
定向增发由于不用发行招募说明书,程序相对简单,发行对象少因而具有私密性,上市后收益率高,因此越来越引起市场的关注。一段时间以来,市场上不断有某某公司将要定向增发的不实传闻,引至一些公司的股票遭到暴炒,使非理性投资蔓延,不利于市场的稳定和保护投资者的利益。
通过竞价的方式确定定向增发的发行价格,比以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交易均价定价有更多的优越性,更能体现公司的价值。由于基准日有多个确定方式,发行人可以选择有利于发行对象的日子确定基准日,也可以选择有利于发行对象的时期来定向增发,如选择在股市下跌期、低迷期搞定向增发,这就不利于客观地反映公司股票的价值。而用询价的定价方法,询价对象会从公司的基本面、行业前景以及管理人员素质出发,全面考虑公司的投资价值,作出客观的评价。值得投资的公司,询价对象会报出比现在二级市场上的价格更高的价格。同时《细则》规定的询价对象要有不少于20家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不少于10家证券公司、不少于5家保险机构投资者,以及要将认购邀请书发送到前20名股东,而实际增发对象不能高于10家,这就可以形成较充分的竞争。(上海 张书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