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深交所对《股权分置改革工作备忘录第16号—————解除限售》进行了修订。修订后的解除限售备忘录增加了上市公司大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减持前的预披露规定,对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计划在解除限售后六个月以内或六个月之后通过证券交易系统出售股份达到5%以上的情形,提出了事先公告的要求。对于这一大股东减持提前公告的规定,笔者为之拍手称好。
众所周知,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是上市公司命运的主宰者,上市公司命运的好坏,全在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的掌控之下,上市公司的优劣好坏,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也最为清楚。所以,上市公司是否具有投资价值,具有多大的投资价值,投资者从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对待上市公司股份的态度上,可以判断出来。如果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坚定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甚至增持上市公司股份,那么,这就是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看好上市公司的表现。相反,如果是减持上市公司的股票,在没有其他原因的情况下,这通常意味着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看淡上市公司的后市,至少表明上市公司的股价超过了上市公司的投资价值。也正因如此,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的一举一动,往往都牵挂着投资者的心,甚至影响着投资者的投资决定。因此,对大股东减持实行提前公告,不仅有利于规范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减持行为,将大股东的减持行为置于投资者的监督之下;而且更有利于保护上市公司和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是一项非常好的信息披露制度。
但尽管如此,这项信息披露制度还是存在着需要完善的地方。从预披露的规定来看,这项制度主要是针对大股东的减持行为,其实,对于大股东的增持行为,同样也应该要求提前披露,其意义一点也不亚于对减持行为的提前公告。而且,不论是增持行为,还是减持行为,大股东都应该对其原因作出详细的说明,而不应仅仅只是局限于拟出售的数量、时间、价格区间的披露上。因为减持或增持的原因,更能体现出大股东减持或增持股份的动机所在,更有利于投资者对大股东的行为作出正确的判断。
更重要的是,为了使这项非常好的信息披露制度能够得到切实的贯彻落实,这项信息披露制度不能只局限于大股东通过证券交易系统出售股份达到5%以上的情形。实际上,大股东减持5%以上,与减持4.99%的股份并无多大的区别。按照目前的规定,如果大股东通过证券交易系统出售股份控制在5%以下,比如减持4.99%的股份,那么,这种减持行为也就可以不进行信息披露了。如此一来,大股东不是正好可以逃避信息披露了吗?所以,笔者建议,不论大股东减持的股份数是多少,都应提前进行披露。
而且,为了使信息披露更具可操作性,大股东减持的事先公告时间不限于“出售前两个交易日”。因为按照“出售前两个交易日”的规定,公告出台后的第三个交易日大股东必须减持,但如果遭遇股票跌停而无法卖出的情况呢?所以这个“出售前两个交易日”的时间可作适当的延长,比如五个交易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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