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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记者 邹靓
10月22日,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以洗钱罪对潘儒民等4名被告人作出一审判决。这也是去年10月我国《反洗钱法》在颁布后的首例判案。这同时也是上海地区第一起以洗钱罪定罪判决的案件。
事情发生在2006年7月。2006年上半年,工商银行上海市分行通过监控反洗钱可疑交易发现27个个人账户存在重大洗钱嫌疑。同年7月20日,工商银行上海市分行根据人民银行反洗钱规章规定,向上海市警方报案。7月24日,虹口区警方立案侦查。通过侦查取证,虹口区警方先后抓获了潘儒民、祝素贞、李大明、龚媛4名犯罪嫌疑人。
事出网银盗款
2006年7月至8月期间,被告人潘儒民通过“张协兴”(另案处理)的介绍结识“阿元”(另案处理),商定由潘儒民通过银行卡转账方式为“阿元”转移从网上银行诈骗的钱款,潘儒民则按转移钱款数额的10%比例提成。
此后,潘儒民纠结了上述另外3名被告人祝素贞、李大明、龚媛,通过多人身份证在上海市多家银行办理了大量信用卡。“阿元”通过非法手段获取网上银行多名客户的工商银行牡丹灵通卡卡号及密码资料后,分1334次将资金划入潘儒民等人办理的67张工行灵通卡中,涉及金额达100万元。上述牡丹灵通卡还被以汇款方式注入资金17.2万元。
4名被告人通过ATM机及柜台,在共计94张灵通卡中共提取现金108万元,随后将扣除事先约定份额后的剩余资金汇入“阿元”指定账户。根据63名被害人的陈述笔录、3名证人的证言、4名被告人供述笔录以及工行上海分行电子银行部提供的各被告人用于转移钱款的信用卡账户开户情况记录等,上海市公安局虹口分局认定,该犯罪团伙内部分工明确,他们通过网上银行、ATM机及银行柜面取款、转账等方式清洗非法资金上百万元。
体制、机制、流程共同推动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在起诉书中这样写道,被告人潘儒民、祝素贞、李大明、龚媛明知是金融诈骗犯罪所得,为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仍提供资金账户并通过转账等方式协助资金转移,其行为构成洗钱罪。
案发后,公安机关追缴赃款共计人民币38.4万元。4名被告被判处刑期自两年到一年三个月有期徒刑不等。
谈及案件从发现、侦查、抓捕到庭审、判决的整个过程,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人士表示,本案作为商业银行主动发现的首例以洗钱罪定罪的案件,得益于人民银行建立的金融业反洗钱监测网络在打击洗钱犯罪方面发挥的实质性作用。
期间,工行上海分行电子银行部提供了被告人用于转移钱款的信用卡账户开户情况记录,用于证明各被告人用于转移钱款的94张牡丹灵通卡的开户基本情况。上海市公安局虹口分局查询存款/汇款通知书(回执)及相关附件,证明部分被害人信用卡上的钱款被划入被告人持有的牡丹灵通卡内的具体情况。上述法院人士表示,“事实上这也是一起商业银行、人民银行与公安部门、司法部门良好沟通、密切协作的成功案例,体现了反洗钱联席会议制度在推进反洗钱工作中的积极作用”。
作为反洗钱重要关口的商业银行,扮演着极其重要的角色。据工行上海分行内控部相关人士介绍,商业银行在支行级别就设置了用于监控可疑交易的数据记录,分行内控部定期进行有部门内外部人员协同进行的数据抽查分析。仅今年上半年,工行上海分行上报人民币反洗钱可疑支付交易就达15335笔,累计金额1095660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