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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宁波天邦股份有限公司200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007年10月30日      来源:上海证券报      作者:
      证券代码:002124         证券简称:天邦股份     公告编号:2007-043

      宁波天邦股份有限公司

      200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宁波天邦股份有限公司200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表决和网络表决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现场会议于2007年10月29日下午2:00在上海市松江区松卫北路665号企福天地9楼公司会议室召开;网络投票表决时间为2007年10月28日—10月29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07年10月29日公司股票交易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开始投票时间为2007年10月28日下午3:00,结束时间2007年10月29日下午3:00。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计21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41,067,0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59.9518%,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持有有限售条件股份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8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41,000,0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59.8540%;出席现场会议的持有无限售条件股份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1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12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0018%;通过网络投票具有表决权的持有无限售条件股份股东及股东代表12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65,8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0.0961%。

      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由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长吴天星主持了此次股东大会,公司董事、部分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律师列席了会议,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鲍金桥律师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二、提案审议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记名投票表决方式逐项审议以下议案,审议表决结果如下:

      1、以41,056,200股赞成(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737%)、10,800股反对(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63%)、0股弃权的表决结果,通过了《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董事会议事规则》全文详见2007年10月30日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2、以41,056,200股赞成(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737%)、10,800股反对(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63%)、0股弃权的表决结果,通过了《关于修订重大经营决策程序规则的议案》;

      《重大经营决策程序规则》全文详见2007年10月30日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3、以41,056,200股赞成(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737%)、10,800股反对(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63%)、0股弃权的表决结果,通过了《关于修订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议案》;

      《募集资金管理办法》全文详见2007年10月30日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4、以41,056,200股赞成(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737%)、10,800股反对(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63%)、0股弃权的表决结果,通过了《关于公司申请增加银行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5、以41,056,200股赞成(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737%)、10,800股反对(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63%)、0股弃权的表决结果,通过了《关于使用累计不超过7630万元闲置募集资金补充公司流动资金的议案》;

      6、以41,019,300股赞成(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838%)、47,700股反对(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162%)、0股弃权的表决结果,通过了《关于对长沙金意饲料油脂有限责任公司增资并更名为湖南金德意油脂有限公司的议案》;

      7、以41,056,200股赞成(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737%)、10,800股反对(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63%)、0股弃权的表决结果,通过了《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公司章程》全文详见2007年10月30日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三、律师见证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由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鲍金桥律师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法律意见书认为:宁波天邦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提案和表决程序均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有关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目录

      1、宁波天邦股份有限公司200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关于宁波天邦股份有限公司200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宁波天邦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7年10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