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亚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近日收到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07)高民终字第1149号民事判决书,对金利源投资有限公司诉本公司案件终审判决,现公告如下:
一、案件基本情况
公司于2007年8月13日在《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和《证券时报》上刊登的临2007-070号公告中披露了关于金利源公司诉公司案件及一审判决,判决如下:
1、原告金利源投资有限公司与被告融泰创业投资有限公司签订的《资产委托管理协议书》及《资产委托管理补充协议书》无效;
2、被告北亚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保证函》无效;
3、被告融泰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金利源投资有限公司本金2153.8万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给付)。
4、如被告融泰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不能履行本判决第三项的还款责任,则由被告北亚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承担被告融泰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上述还款不能清偿部分三分之一的责任。(被告北亚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的权利)。
5、驳回原告金利源投资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2.716万元,诉讼保全费11.715万元,由被告融泰创业投资有限公司、被告北亚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交纳)。
二、案件最新进展
因原告金利源不服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判决提出上诉。近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对该案做出终审判决,判决结果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三、备查文件目录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07)高民终字第1149号民事判决书
特此公告。
北亚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OO七年十一月二日
证券代码:600705 证券简称:S*ST北亚 编号:临2007-100
北亚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诉讼进展情况的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