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账户休眠了5年后,开户人沈玲想从资金账户内提取资金,却发现里面109.1万余元资金已被冻结。无奈之下,沈玲把鞍山证券公司(开户公司)的清算组及其托管人民族证券公司告上法院,要求判决被告返还资金账户内的109.1万余元资金和相对应的股票账户A171******下的东软股份股票36750股。近日,上海市静安区法院对该案作出了一审判决,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2000年6月,原告持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股票账户,在鞍山证券公司上海康定路营业部处开立了资金账户021*****。其后,原告通过另外一家证券公司向该账户转入资金120万元,同年10月、11月,又以现金方式向该资金账户存入49万元。2002年,该证券营业部由民族证券公司实施托管,其业务由民族证券公司陕西北路营业部继续经营。其间,在原告不知情的情况下,其资金账户突然挂上了毫不相识的朱飞、丁荣两人的股票账户。
2004年,原告前往民族证券公司提取资金,公司以她名下资金账户被冻结,需由鞍山证券公司清算组的解冻指令为由,拒绝办理资金提取手续。原告因此将鞍山证券公司(开户公司)的清算组及托管人民族证券公司告上法庭。
法庭上,鞍山证券公司清算组辩称,已经解除了对原告资金账户的冻结,本案与己无关。审理中,原告也以鞍山证券公司清算组已解散为由,向法院撤回了对鞍山证券公司清算组的起诉。
被告民族证券公司陕西北路营业部辩称,自从托管了鞍山证券公司陕西北路营业部的业务后,有数位股民将他们的股票账户挂在了原告名下的资金账户,因此,营业部不清楚究竟是谁在操作股票交易,并对资金账户021******内资金的所有权存有怀疑,于是冻结了该资金账户内资金。被告民族证券公司提出,只要原告能证明该资金账户内的资金及股票确系她所有,则愿意返还资金及股票。
审理中,法院追加了股民朱飞、丁荣为案件第三人。两人经法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
法庭经审理查明,原告提供的3张资金存入凭证证明她在该账户内陆续存入了169万元资金。鉴于第三人朱飞、丁荣放弃到庭应诉的权利,法院依据现有的证据,判决原告诉讼请求成立。
(作者单位:上海静安区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