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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常林股份有限公司2007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007年11月23日      来源:上海证券报      作者:
      证券代码:600710     股票简称:常林股份    编号:临2007-31

      常林股份有限公司2007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遗漏负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1、本次会议没有否决或修改提案的情况;

      2、本次会议无新提案提交表决。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常林股份有限公司2007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于2007年11月22日上午在公司技术中心四楼会议室召开, 参加会议的公司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28人,代表公司股本13497528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0.09%,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和列席了股东大会,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合法、有效。会议由公司董事长李延江先生委托的代理人公司总经理、董事王伟炎先生主持。

      二、提案审议情况

      经大会审议,以记名投票方式表决通过了以下议案:

      关于公司投资现代(江苏)的议案

      常林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常林股份)的中外合资公司现代(江苏)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现代(江苏)]近年来取得了高速发展,其生产条件已逐渐跟不上市场的发展,为进一步扩大市场占有率,获得良好的投资收益,合资双方一致同意利用双方另一合资公司常州现代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分配所得利润2,000万美元对现代(江苏)进行再投资,合资双方此次投资比例与合资比例相同,即中方股东常林股份投资比例为40%,计800万美元;外方股东投资比例为60%,计1,200万美元,双方均以现金方式出资。投资主要用于扩大产能及增加出口业务等。本议案提请本次股东大会审议。

      该议案表决结果如下:

      赞成票134975282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三、律师见证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由江苏常州金牌律师事务所律师马东方先生、祁栋先生出席并出具法律意见书,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和表决程序等相关事宜均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本次股东大会决议;

      2、江苏常州金牌律师事务所为本次股东大会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常林股份有限公司

      2007年11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