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23日,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宣布浙江海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破产重整一案已审理终结,裁定已于当天送达。
S*ST海纳于1999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2004年3月实际控制人变更后,由于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原公司高管人员利用控制地位,违法违规挪用上市公司巨额资金及为其控制的其他关联企业借款及欠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造成公司严重债务危机。
根据S*ST海纳已经公告的2006年年度报告,实际控制人通过其掌控的关联公司挪用上市公司资金高达2.51亿元,擅自以浙江海纳的名义为其掌控的关联公司向银行贷款或个人借款提供连带保证担保,本金总额高达3.95亿元。当这些担保债务到期后,债权人纷纷起诉、申请执行,S*ST海纳重整受理前,全部的银行存款、实物资产、股权投资都被法院查封、冻结,一部分已经被强制执行,债务危机全面爆发。
2007年7月5日,浙江省人民政府就S*ST海纳破产重整事宜主持召开了专题会议。会议认为,S*ST海纳由于违法违规担保行为,导致巨额亏损,资不抵债近3亿元,公司经营已无法维系。故应当对S*ST海纳进行重整。破产重整是新破产法(2007年6月1日起施行)的一项重要制度创新,S*ST海纳亦成为全国首批拟进入破产重整程序的上市公司。
2007年10月24日,S*ST海纳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在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召开,十五家债权人均出席会议。S*ST海纳管理人在会议上提交了重整计划草案并作出说明。各债权人就重整计划草案进行了表决。经过表决,同意重整计划草案的有12家,不同意1家,弃权2家,同意重整计划草案已超过破产法第84条所规定的半数;并且同意重整计划草案的债权人所代表的债权额占债权总额的87.17%,也已超过破产法第84条所规定的三分之二以上。债权人会议决议通过了重整计划。
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的法官表示,通过破产重整程序可以减免债务、使企业获得重生,这对于上市公司化解破产风险提高上市公司质量,维护经营秩序和财产安全,增强资本市场的吸引力和活力,充分发挥资本市场优化资源配置功能,维护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以及维护资本市场的健康发展和社会秩序的整体稳定均具有重要意义。
据了解,在法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后,重整计划执行期内(30个自然日),将由S*ST海纳管理人继续监督重整计划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