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中央商场股份有限公司
200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重要提示:
本次会议没有否决或修改提案的情况;
本次会议没有新提案提交表决。
本次会议通知于2007年11月10日发出,会议一致通过审议议案。
南京中央商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0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大会”)于2007年11月28日上午在南京市中山南路79号公司八楼会议室召开。出席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5人,所持(代理)有表决权股份69,379,91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8.33%。大会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金鼎英杰律师事务所律师出席了本次大会。大会由公司董事长胡晓军先生主持,采取记名投票表决的方式,通过以下决议:
一、审议通过延长子公司南京中央百货连锁有限公司银行借款担保的期限;
同意:69,379,917股,占出席大会股东所代表股份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二、审议通过延长子公司徐州中央百货大楼股份有限公司银行借款担保的期限(自二OO七年一月一日起至二OO七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同意:69,379,917股,占出席大会股东所代表股份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三、审议通过延长子公司徐州中央百货大楼股份有限公司银行借款担保的期限(自二OO八年一月一日起至二OO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同意:69,379,917股,占出席大会股东所代表股份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本次股东大会经江苏金鼎英杰律师事务所律师现场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均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及会议决议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南京中央商场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OO七年十一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