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头版
  • 2:财经要闻
  • 3:广告
  • 4:特别报道
  • 5:特别报道
  • 6:特别报道
  • 7:焦点
  • 8:金融·证券
  • 9:信息披露
  • 10:时事·国内
  • 11:观点·评论
  • 12:金融
  • A1:公 司
  • A2:上市公司
  • A3:产业·公司
  • A4:专版
  • A5:信息披露
  • A6:信息披露
  • A7:上证研究院·经济学人
  • A8:上证研究院
  • A9:信息大全
  • A10:信息大全
  • A11:信息大全
  • A12:信息披露
  • A13:信息披露
  • A14:信息披露
  • A15:信息披露
  • A16:信息披露
  • A17:信息披露
  • A18:信息披露
  • A19:信息披露
  • A20:信息披露
  • A23:信息披露
  • A22:信息披露
  • A21:信息披露
  • A24:信息披露
  • A25:信息披露
  • A26:信息披露
  • A27:信息披露
  • A28:广告
  • B1:理财
  • B2:开市大吉
  • B3:个股精选
  • B4:股民学校
  • B5:维权在线
  • B6:财富人生
  • B7:专栏
  • B8:书评
  • B9:艺术财经
  • B10:艺术财经
  • B11:艺术财经
  • B12:艺术财经
  • C1:基金周刊
  • C2:基金·基金一周
  • C3:基金·封面文章
  • C5:基金·基金投资
  • C6:基金·投资基金
  • C7:基金·投资基金
  • C8:中国基金业十年大巡礼
  • C10:基金·投资者教育
  • C11:基金·投资者教育
  • C12:基金·数据
  • C13:基金·数据
  • C14:基金·海外
  • C15:基金·研究
  • C16:基金·互动
  •  
      2007 年 12 月 3 日
    前一天  后一天  
    按日期查找
    B5版:维权在线
    上一版  下一版  
    pdf
     
     
      | B5版:维权在线
    大股东承诺变卦 投资者维权有据
    杨凌科元、杨凌亨泰
    两案取得新进展
    非上市股份怎么转让
    证券民事赔偿仍存遗憾
    丰华股份民事赔偿案始末
    分类监管要执行到位
    更多新闻请登陆中国证券网〉〉〉
     
     
    上海证券报网络版郑重声明
       经上海证券报社授权,中国证券网独家全权代理《上海证券报》信息登载业务。本页内容未经书面授权许可,不得转载、复制或在非中国证券网所属服务器建立镜像。欲咨询授权事宜请与中国证券网联系 (8621-38967758、fanwg@cnstock.com 或 8621-38967898,zengp@cnstock.com ) 。

    标题: 作者: 正文: 起始时间: 截止时间:
      本版导航 | 版面导航 | 标题导航 收藏 | 打印 | 推荐  
     
    证券民事赔偿仍存遗憾
    2007年12月03日      来源:上海证券报      作者:
      ⊙陈荣

      

      在上周中国证券网维权在线嘉宾值班中,多位投资者咨询了证券民事赔偿诉讼现状和虚假陈述、会员制咨询会费等各类证券活动中的纠纷,特别是上市公司财务报表虚假造成投资者经济损失,如近期投资者比较关注的航天通信、中孚实业财务报表问题能否索赔?如何索赔?

      2003年1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后,证券民事赔偿案件掀起了一个高潮。各地法院先后受理并判决了几起有重大社会影响的虚假陈述民事赔偿案件,如大庆联谊、东方电子、蓝田股份等案件,极大地鼓舞了广大投资者维权的信心,产生了十分积极的社会影响;同时,通过上述案件的审理,丰富了虚假陈述民事赔偿案件审判实践经验,有力地推动了证券民事赔偿制度的发展。

      虽然,经过各方努力,证券民事赔偿制度有了较大的发展,但还不能完全适应证券市场发展的需要,从司法实践看,仍然有诸多方面有待改进和完善。

      1、审理期限漫长。按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法院审理案件的期限一审为六个月,二审为三个月。但截至目前,审理上市公司虚假陈述民事赔偿的案件很少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审结。笔者办理的投资者诉东方电子虚假陈述民事赔偿案,从非典肆虐时期的2003年3月受理到2007年8月达成调解协议直至近期开始办理赔偿股份的过户,时间长达近五年。期间,一些当事人在多次催问无果后,几乎对诉讼失去信心。尽管案件的最终结果还算比较理想,但迟来的正义似乎有些褪色。

      2、案件受理仍有阻力。根据法律规定及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当事人提起诉讼时,只要有明确的诉讼主体即原告和被告,具有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以及相关证据,并且案件起诉符合司法管辖的规定,人民法院都应当依法受理。但实际情况并不尽如人意。2005年5月,笔者代理投资者诉杭萧钢构虚假陈述民事赔偿案,在法院立案六个月后,投资者没有等来开庭通知,却等来了诉讼中止的裁定书;而第二批案件,法院至今没有正式立案,并且没有任何合理解释。此类情形挫伤了投资者维权的积极性。

      3、案件执行力度不够。投资者在起诉上市公司虚假陈述民事赔偿案费尽周折最终获得胜诉后,总是希望法院加大执行力度,以期尽快获得实际的经济赔偿。但实践中,有的法院对此类案件的执行并不积极,效率不高,甚至互相推诿。个别法院判决后将案件执行转交地方基层法院,而基层法院则准备再次将案件转交其他法院。而律师所进行交涉过程却是漫长而艰难的。在蓝田案执行过程中,律师正在与法院进行沟通,希望对相关执行工作会有所推动。

      尽管虚假陈述证券民事赔偿案的审理尚有不尽人意之处,但我们相信,随着中国证券市场的成熟和发展,相关法律法规的健全和完善以及司法实践经验的丰富,此类案件将会在审判效率、执行效果和社会效益等方面有所突破。

      上周维权在线主持嘉宾

      本报投资者维权志愿团成员

      上海天铭律师事务所

      主任 陈荣律师

      简介:1993年获得中国首批证券执业律师资格。曾办理上海市首例期货交易纠纷案等著名案件。代理东方电子、生态农业、杭萧钢构证券民事赔偿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