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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7 年 12 月 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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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A4版:金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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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对哈尔滨秋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和董事蒋贤云等公开谴责的决定
    2007年12月05日      来源:上海证券报      作者:
      经审核,哈尔滨秋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在信息披露方面存在如下问题:

      哈尔滨秋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9月26日发布公告,说明公司正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直支行协商,讨论公司贷款本金15,649万元及利息的偿还问题。由于该行要求公司先行支付保证金7,000万元,公司正在筹集,待资金到位后双方将签订有关协议。10月11日,该公司公告称“该事项目前没有新的进展,且至少一个月内不能签订相关协议”。但时隔7天,该公司于10月18日发布公告,称已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直支行及相关方签署《保证金协议》。该公司上述信息披露前后矛盾,严重误导了投资者。

      上述行为违反了《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下称“《股票上市规则》”)第2.3条的有关规定。董事蒋贤云、张云琦、吴敏一、林庆灯、徐戎,独立董事刘公平、孙洪志、郑彦章未能勤勉尽责,其行为违反了《股票上市规则》第3.1.4条、3.1.5条的规定以及在《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与承诺书》中做出的承诺。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17.2条、17.3条的规定,本所决定对该公司和上述人员予以公开谴责。

      对于上述惩戒,本所将抄报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并将其计入上市公司诚信记录。

      本所重申:上市公司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和《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董事应当履行诚信勤勉义务,监事应当履行监督职责;董事会全体成员应当保证重大信息的及时和公平披露,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就其保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上海证券交易所

      二○○七年十二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