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证代码:031002 权证简称:“钢钒GFC1”
攀枝花新钢钒股份有限公司
“钢钒GFC1”认股权证行权公告
本公司及其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根据《攀枝花新钢钒股份有限公司认股权与债券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和《攀枝花新钢钒股份有限公司认股权证上市公告书》的约定,“钢钒GFC1”认股权证已于2007年11月28日起开始行权。本公司特提请投资者关注“钢钒GFC1”认股权证行权的有关问题。
1、“钢钒GFC1”认股权证存续期:自认股权证上市之日起24个月,即2006年12月12日至2008年12月11日。
2、“钢钒GFC1”认股权证行权期:
(1)认股权证持有人可以选择在2007年11月28-30日、2007年12月3-7日、2007年12月10-11日行权;
(2)认股权证持有人也可以选择在2008 年11 月28日、2008年12月1-5日、2008年12月8-11日行权。
3、 行权比例:1:1.209(调整后),即1份认股权证可认购1.209股标的证券的A股股票。
4、 行权价格:3.266元/股(调整后)。
5、行权操作要点如下(不同的券商交易系统界面会略有不同):
(1)申报指令
投资者依据券商技术系统的提示,发出认股权证行权的指令,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证券代码:031002(证券简称:钢钒GFC1)
业务类别:行权
委托数量:申报的权证行权数量
委托价格:3.266元(行权价格)(调整后)
投资者当日买进的权证,当日可以行权;行权指令以份为单位进行申报;行权指令当日有效,当日可以撤消。
(2)投资者需在申报前确认的事项
在发出行权指令前,认股权证投资者应当确认其申报行权的认股权证份数不大于其证券帐户中可动用的认股权证份数,且帐户中有足够的资金。否则,该行权指令作废,投资者需另行申报行权。
(3)行权后资金、权证的扣减及标的证券的取得
接到投资者发出的认股权证的行权指令之后,券商扣减投资者证券帐户中的权证可用数量,扣减权证数量等于有效行权委托数量。此外券商还需扣减投资者行权所需金额(含行权手续费),行权所需资金计算公式为:
行权所需资金=申请行权数量×行权价格(3.266元)×行权比例(1.209)+申请行权数量×行权比例(1.209)×标的证券面值(1元)×0.5%。
以申请行权10,000份为例:
行权所需资金=10,000×3.266×1.209+10,000×1.209×1×0.5%。=39,485.94+6.05=39,491.99元
行权成功,投资者将于T+1 日交收后收到行权所得的标的证券,行权应得的标的证券于T+1 日可以交易。投资者证券帐户的标的证券增加数量=认股权证有效行权委托数量×行权比例。
(4)其他
按照“钢钒GFC1”认股权证的行权比例计算的标的证券不足一股的部分予以舍弃处理。行权手续费为行权成功取得的标的证券面值的0.5%。,认股权证投资者应当确认其帐户中有足够的资金。
在“钢钒GFC1”认购权证的行权期间,“钢钒GFC1”认购权证正常交易。
6、行权情况:截止2007年12月3日,“钢钒GFC1”行权70129594份,标的股票增加84784814股。
7、咨询机构
攀枝花新钢钒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地址: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向阳村新钢钒公司办公大楼
联系人:罗玉惠、岳群文
电话:0812-3393695、3392889
特此公告
攀枝花新钢钒股份有限公司
2007年 12月5日
股票代码:000629 股票简称:攀钢钢钒 公告编号:2007-73
证券代码:115001 证券简称:钢钒债1
攀枝花新钢钒股份有限公司
2007年第五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其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攀枝花新钢钒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公司”或“攀钢钢钒”)2007年第五届第五次董事会会议于 2007 年12月1日以通讯方式召开。会议应到董事9名,实到9名。会议的通知、召开、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合法有效。
经与会董事认真审议,以投票表决方式通过如下议案,形成决议:
一、通过“钢钒债1”债券持有人利益保护具体方案的议案
公司拟以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作为支付方式购买资产、以换股方式吸收合并攀钢集团重庆钛业股份有限公司及以换股方式吸收合并攀钢集团四川长城特殊钢股份有限公司(共同简称“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关系到公司债券(简称钢钒债1,代码115001)持有人之利益,根据《公司法》第174条,债券持有人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债券持有人可在公司提出的下列两种债券持有人利益保护具体方案之中选择赞成一种以投票表达自己的意愿,但最终的利益保护方案以债券持有人会议通过的方案为准:
(一)评级并加强担保
公司聘请具有证券市场资信评级业务资格的机构对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后公司的偿债信用进行评估,就重组后公司的信用级别出具评级报告,为债券持有人评估钢钒债1提供依据。
公司在原有的担保之外,对钢钒债1的到期清偿补充提供新的担保,由一家四大国有商业银行补充提供不可撤销的、足以对到期债券还本付息的偿债担保。若因政策原因致使四大国有商业银行均不能提供相应担保,则由公司寻找具有偿债资格和能力的其他银行或企业法人,在原担保主体已提供的32亿担保的基础上,补充提供不少于7亿元限额的、不可撤销的担保,以加强攀枝花钢铁有限责任公司原已提供的偿债担保;原中国农业银行四川省分行为钢钒债1提供的25亿元担保和攀枝花钢铁有限责任公司为钢钒债1提供的7亿元担保保持不变。
(二)提前清偿
1、如果钢钒债1 持有人向攀钢钢钒提出提前清偿的要求,则攀钢钢钒将按照每张债券83.96 元的价格,向债券持有人提前清偿债务。该价格系按照如下两者孰高原则确定:(1)以五年期定期存款利率5.76%作为折现率、以2012 年11 月27 日作为到期日计算的钢钒债1现值83.96 元,(2)钢钒债1债券2007 年10 月17 日停牌前20 个交易日的加权平均交易价格83.16 元。
2、回售申报
公司审议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方案的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之次一交易日,为本清偿保护方案债券持有人登记日(以下简称“债券登记日”),凡在债券登记日当日收盘后登记在册的钢钒债1债券持有人,均有权将其持有的钢钒债1全部或部分按本保护方案回售给公司。
债券登记日后紧邻的四十五日为债券持有人进行债券回售申报的期间(以下简称“申报期”),于债券登记日登记在册的债券持有人均有权于前述申报期向公司申报将其持有的钢钒债1按本保护方案全部或部分回售给公司。
于申报期成功申报的债券持有人,其全部或部分申报回售的钢钒债1将于申报成功后停止交易直至公司根据本清偿保护方案实施回售之日或本次重大重组方案因未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而导致本清偿保护方案失效之日。
3、回售实施
公司将于发出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方案获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公告后的四十五日内,按本清偿保护方案向成功申报回售的债券持有人支付回售价款。
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未核准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方案,则已成功申报回售的钢钒债1的回售申报将自动失效。该等已成功申报的钢钒债1将自公司发出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方案未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公告之次一交易日起恢复交易。
债券持有人未在申报期内申报回售,视为放弃要求公司提前清偿,《攀枝花新钢钒股份有限公司认股权与债券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以下简称“《分离债募集说明书》”)的各项约定依然有效,债券持有人与公司的债权债务关系依然合法存续,公司将按照《分离债募集说明书》的约定承担还本付息的义务。
债券持有人在申报期内申报回售,视为其要求公司提前清偿,公司将按本次会议通过的提前清偿方案向要求提前清偿的债券持有人清偿钢钒债1,已获清偿的钢钒债1将相应注销,其所记载的债权债务关系消灭。
上述决议尚待债券持有人会议和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二、关于召开公司2007年第一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议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章程》和《分离债募集说明书》的有关规定,董事会决定于2007年12月21日上午9:30在攀枝花市红格温泉假日酒店召开公司2007年第一次债券持有人会议。
攀枝花新钢钒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ΟΟ七年十二月一日
股票代码:000629 股票简称:攀钢钢钒 公告编号:2007-74
证券代码:115001 证券简称:钢钒债1
攀枝花新钢钒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召开2007年第一次“钢钒债1”
债券持有人会议的通知
本公司及其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一、根据《公司法》第174条,每一单个债券持有人可在公司提出的两种债券持有人利益保护具体方案之中选择赞成一种以投票表达自己的意愿,但最终的利益保护方案以债券持有人会议通过的方案为准。每一单个债券持有人不能对两种债券持有人利益保护具体方案都选择赞成。
二、根据《攀枝花新钢钒股份有限公司认股权与债券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以下简称“《分离债募集说明书》”)第二节第二、(二)部分之约定:债券持有人会议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债券持有人会议须经出席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债券面值总额的持有人同意方能形成有效决议;债券持有人会议决议对全体债券持有人具有同等效力。
三、恢复交易后购买钢钒债1的债券持有人,视同知道并接受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决议内容。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决议对恢复交易后购买钢钒债1的债券持有人和公司均具有法律约束力。
四、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表决通过的债券持有人利益保护方案,尚待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于公司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方案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后实施。
五、经债券持有人会议表决通过和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的债券持有人利益保护方案为最终方案且不再修订,公司不再就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涉及的债券持有人利益保护方案另行安排召集债券持有人会议讨论。
六、包含有经债券持有人会议表决通过和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的债券持有人利益保护方案的债券持有人会议决议的有效期自通过之日起至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完成或终止后第四十五日止。
七、公司董事会承诺,严格按照钢钒债1债券持有人会议讨论决定的债券持有人利益保护方案,依法履行公司义务。
攀枝花新钢钒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公司”)拟以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作为支付方式购买资产、以换股方式吸收合并攀钢集团重庆钛业股份有限公司及以换股方式吸收合并攀钢集团四川长城特殊钢股份有限公司(共同简称“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由于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关系到公司债券(简称钢钒债1,代码115001)持有人之利益,根据《攀枝花新钢钒股份有限公司认股权与债券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以下简称“《分离债募集说明书》”)第二节第二、(二)部分之约定(详见《分离债募集说明书》第17页),公司董事会召集2007年第一次“钢钒债1”债券持有人会议(简称“会议”),通知如下:
一、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
(一)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二)会议时间:会议于2007年12月21日上午9:30召开
(三)会议地点:四川省攀枝花市红格温泉假日酒店(酒店电话:0812-8782999)
(四)会议召开方式:现场投票
二、会议审议事项:
“钢钒债1”债券持有人利益保护具体方案
每一单个债券持有人可在下列两种债券持有人利益保护具体方案之中选择赞成一种以保护自己的利益:
(一)评级并加强担保
(二)提前清偿
三、出席会议人员
(一) 凡是2007年10月16日下午3时交易结束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钢钒债1”债券持有人均有权出席会议,并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债券持有人代理人不必是“钢钒债1”债券持有人。
(二) 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
(三) 见证律师。
四、列席会议人员:公司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
五、出席会议的债券持有人登记办法
(一)登记时间:2007年12月17、18日
(二)登记地点:攀枝花市东区向阳村新钢钒公司办公大楼董事会秘书处
(三)登记手续:
1、个人债券持有人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和持有债券凭证;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债券持有人本人身份证复印件、代理人身份证、经公证的代理委托书和债券持有人持有债券凭证(指证券帐户复印件或者由证券公司加盖印章的证券交割单原件,下同)。
2、法人债券持有人由法定代表人出席的,应出示法定代表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和法人持有债券凭证;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其身份证、法人债券持有人单位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和其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委托书和法人持有债券凭证。
3、异地债券持有人,可用信函或传真登记。
六、其他事项
会期半天,出席会议人员食宿费、交通费自理。
邮编:617067
传真:(0812)3393992
联系电话:(0812)3393695 3392889
地址:攀枝花市东区向阳村新钢钒公司办公大楼
特此公告。
攀枝花新钢钒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ΟΟ七年十二月一日
附:授权委托书格式
授 权 委 托 书
(自然人适用)
攀枝花新钢钒股份有限公司:
兹全权委托 先生(女士)代表本人出席攀枝花新钢钒股份有限公司2007年第一次“钢钒债1”债券持有人会议,并代为行使表决权。
委托人签字:
委托人身份证号码:
委托人持有面额为¥100的债券张数:
委托人证券帐号:
受托人签字: 受托人身份证号码:
委托日期:
附:
1) 债券持有人本人身份证复印件;
2) 债券持有人证券帐户复印件。
授 权 委 托 书
(法人适用)
攀枝花新钢钒股份有限公司:
兹全权委托 先生(女士)代表本人出席攀枝花新钢钒股份有限公司2007年第一次“钢钒债1”债券持有人会议,并代为行使表决权。
委托法人单位盖章:
委托单位法定代表人签字或者盖章:
委托法人持有面额为¥100的债券张数:
委托法人证券帐号:
受托人签字: 受托人身份证号码:
委托日期:
附:
1)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2) 委托单位证券帐户复印件。
股票代码:000629 股票简称:攀钢钢钒 公告编号:2007-75
证券代码:115001 证券简称:钢钒债1
关于提请债券持有人会议审议“钢钒债1”
债券持有人利益保护具体方案的公告
本公司及其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一、根据《公司法》第174条,每一单个债券持有人可在公司提出的两种债券持有人利益保护具体方案之中选择赞成一种以投票表达自己的意愿,但最终的利益保护方案以债券持有人会议通过的方案为准。每一单个债券持有人不能对两种债券持有人利益保护具体方案都选择赞成。
二、根据《攀枝花新钢钒股份有限公司认股权与债券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以下简称“《分离债募集说明书》”)第二节第二、(二)部分之约定:债券持有人会议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债券持有人会议须经出席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债券面值总额的持有人同意方能形成有效决议;债券持有人会议决议对全体债券持有人具有同等效力。
三、恢复交易后购买钢钒债1的债券持有人,视同知道并接受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决议内容。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决议对恢复交易后购买钢钒债1的债券持有人和公司均具有法律约束力。
四、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表决通过的债券持有人利益保护方案,尚待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于公司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方案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后实施。
五、经债券持有人会议表决通过和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的债券持有人利益保护方案为最终方案且不再修订,公司不再就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涉及的债券持有人利益保护方案另行安排召集债券持有人会议讨论。
六、包含有经债券持有人会议表决通过和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的债券持有人利益保护方案的债券持有人会议决议的有效期自通过之日起至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完成或终止后第四十五日止。
七、公司董事会承诺,严格按照钢钒债1债券持有人会议讨论决定的债券持有人利益保护方案,依法履行公司义务。
攀枝花新钢钒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公司”)拟以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作为支付方式购买资产、以换股方式吸收合并攀钢集团重庆钛业股份有限公司及以换股方式吸收合并攀钢集团四川长城特殊钢股份有限公司(共同简称“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公司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因涉及公司债券(简称钢钒债1,代码115001)持有人之利益,公司将按《攀枝花新钢钒股份有限公司认股权与债券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以下简称“《分离债募集说明书》”)的约定通知召集债券持有人会议,并将债券持有人利益保护方案提交债券持有人会议审议。因此,公司董事会召集债券持有人会议,提请债券持有人会议审议如下钢钒债1债券持有人利益保护具体方案。
根据《公司法》第174条,债券持有人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债券持有人可在下列两种债券持有人利益保护具体方案之中选择赞成一种以投票表达自己的意愿,但最终的利益保护方案以债券持有人通过的方案为准:
(一)评级并加强担保
公司聘请具有证券市场资信评级业务资格的机构对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后公司的偿债信用进行评估,就重组后公司的信用级别出具评级报告,为债券持有人评估钢钒债1提供依据。
公司在原有的担保之外,对钢钒债1的到期清偿补充提供新的担保,由一家四大国有商业银行补充提供不可撤销的、足以对到期债券还本付息的偿债担保。若因政策原因致使四大国有商业银行均不能提供相应担保,则由公司寻找具有偿债资格和能力的其他银行或企业法人,在原担保主体已提供的32亿担保的基础上,补充提供不少于7亿元限额的、不可撤销的担保,以加强攀枝花钢铁有限责任公司原已提供的偿债担保;原中国农业银行四川省分行为钢钒债1提供的25亿元担保和攀枝花钢铁有限责任公司为钢钒债1提供的7亿元担保保持不变。
(二)提前清偿
1、 如果钢钒债1 持有人向攀钢钢钒提出提前清偿的要求,则攀钢钢钒将按照每张债券83.96 元的价格,向债券持有人提前清偿债务。该价格系按照如下两者孰高原则确定:(1)以五年期定期存款利率5.76%作为折现率、以2012 年11 月27 日作为到期日计算的钢钒债1现值83.96 元,(2)钢钒债1债券2007 年10 月17 日停牌前20 个交易日的加权平均交易价格83.16 元。
2、 回售申报
公司审议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方案的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之次一交易日,为本清偿保护方案债券持有人登记日(以下简称“债券登记日”),凡在债券登记日当日收盘后登记在册的钢钒债1债券持有人,均有权将其持有的钢钒债1全部或部分按本保护方案回售给公司。
债券登记日后紧邻的四十五日为债券持有人进行债券回售申报的期间(以下简称“申报期”),于债券登记日登记在册的债券持有人均有权于前述申报期向公司申报将其持有的钢钒债1按本保护方案全部或部分回售给公司。
于申报期成功申报的债券持有人,其全部或部分申报回售的钢钒债1将于申报成功后停止交易直至公司根据本清偿保护方案实施回售之日或本次重大重组方案因未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而导致本清偿保护方案失效之日。
3、 回售实施
公司将于发出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方案获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公告后的四十五日内,按本清偿保护方案向成功申报回售的债券持有人支付回售价款。
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未核准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方案,则已成功申报回售的钢钒债1的回售申报将自动失效。该等已成功申报的钢钒债1将自公司发出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方案未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公告之次一交易日起恢复交易。
债券持有人未在申报期内申报回售,视为放弃要求公司提前清偿,《分离债募集说明书》的各项约定依然有效,债券持有人与公司的债权债务关系依然合法存续,公司将按照《分离债募集说明书》的约定承担还本付息的义务。
债券持有人在申报期内申报回售,视为其要求公司提前清偿,公司将按本次会议通过的提前清偿方案向要求提前清偿的债券持有人清偿钢钒债1,已获清偿的钢钒债1将相应注销,其所记载的债权债务关系消灭。
攀枝花新钢钒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ΟΟ七年十二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