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天业恒基股份有限公司
二○○七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1、本次会议无否决或修改提案的情况;
2、本次会议无新提案提交表决。
一、会议通知、召开和出席情况
1、公司2007年11月19日在《上海证券报》和《中国证券报》发布了召开2007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
2、召开方式: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方式。
3、股权登记日:2007年11月29日
4、现场会议召开时间为:2007年12月4日上午9:00
5、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山东省济南市高新开发区新宇南路1号济南国际会展中心A区三楼大会议室
6、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7、现场会议主持人:董事长曾昭秦先生
8、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的出席情况
参加本次临时股东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表共计7人, 代表股份87343426股,占公司股份总数160575600股的54.39%。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其他有关单位代表和部分新闻媒体代表列席了本次会议。
三、会议审议及表决情况:
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对会议提案进行了审议,并以投票表决方式通过了以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关于与东营市东营区新华海鲜城联合参加东营市2007-22号土地竞买的议案
表决结果:87343426股赞成,占参加会议表决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0股反对,占参加会议表决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股弃权,占参加会议表决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四、律师见证情况
本次会议由德衡律师集团(济南)事务所王波涛律师进行现场见证并对本次股东大会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人员的资格及表决程序等相关事宜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山东天业恒基股份有限公司二○○七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德衡律师集团(济南)事务所关于山东天业恒基股份有限公司二○○七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山东天业恒基股份有限公司
二○○七年十二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