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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7 年 12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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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储蓄意愿止跌两面观
    信用记录单方面认定存在严重不公
    “家电下乡”恐难以激活农村消费
    不确定性或是股市
    吸引力下降根源
    皇帝的三件新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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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信用记录单方面认定存在严重不公
    2007年12月24日      来源:上海证券报      作者:⊙傅新
      目前,央行已经为5.7亿自然人、1200多万户企业建立了信用档案,这意味着,信用档案开始与公民的生活紧密联系起来。问题是,这些信用记录是否真实?如果信息本身有误,公民将面临“失信”带来的损失和困扰。这些问题该如何解决?

      ⊙傅新

      

      最近,一场由“个人信用不良记录”引发的诉讼引起了广泛关注。

      据12月20日的《中国青年报》报道,今年44岁的孟女士与房地产公司之间的贷款合同,于2005年6月17日经北京东城法院判决后解除,根据判决,将由房地产公司向银行偿还所有欠款。但是,银行仍然在银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中对孟女士的个人信用记录作了不良标记。尽管随后孟女士通过打官司让银行撤销自己的不良信用记录,但银行仍拒不消除。该不良记录现对她的个人信誉造成严重影响,使她所在公司的融资行为无法实现。为此,孟女士将银行告上法庭。12月7日,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促使双方达成调解协议,银行同意于12月10日前将该行所记录的孟女士的不良信用记录予以撤销,并于当日上报中国人民银行。

      此案之所以引起关注,是出于一种普遍的担心:本人的个人信用信息是否被银行真实记录?倘若有失实的“不良记录”被记录在案通过何种渠道才能更正?至少,从目前的情况来看,个人信用信息的真实性是令人担忧的,因为已经因此发生多起诉讼,而且,更改“不良记录”的成本非常之高,一般都要经过向法院提起诉讼,证明自己的确是无辜的,才能促使银行更改。

      这种困境源于我国信用信息采集机制本身的弊端,即由类似银行这样的主体单方面对公民的信用情况进行记录,而公民自己无从知晓信息的真伪。

      信用信息正在与越来越多的人紧密联系起来。今年8月29日,中国人民银行宣布,其已在信贷征信体系方面取得了重要进展,最重要的标志就是集中统一覆盖全国企业和个人的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建成并宣布投产运行。目前,这个数据库已经为1200多万户企业、5.7亿自然人建立了信用档案。也就是说,国内绝大多数有收入的人都建立了信用档案。这个数据库于2006年1月正式宣布在全国进行运行。

      除此之外,其他有关方面也在计划建立自己的诚信信息库。比如,今年4月份多家媒体报道,央行已经和信息产业部达成协议,同意电信用户缴费信息接入个人征信系统,并已经责成各地人民银行和电信企业推进这项工作。这意味着手机欠费记录今后将作为不良信用信息,进入到银行的个人信用档案,最终,会让你拿不到房屋或者其他的消费贷款。

      不难看出,这种信息收集工作存在着不对称的弊端,对公众存在着不公正隐忧。比如,倘若电信部门的收费本身是错误的,是带有欺诈性的,公民没有按时付费是否就被视为不诚信呢?电信部门本身的失信行为游离于“不良记录”之外,又怎么能促进整个社会诚信意识的提升呢?

      就在前几天,我国电信历史上出现了一个“债可敌国”的欠费人。据报道,杨先生在西安市商业银行交了电话费后,发现还有欠费,而这个欠费额是杨先生永远也还不完的——杨先生总共欠了电信公司4503601774848.05元的天价话费,杨先生也被朋友戏称“史上最牛的欠债人”。4.5万亿元的欠费,超过了我国2006年的财政收入3.9万亿元。

      杨先生是个很幸运的人,因为他欠的话费太离谱了,很容易得到更正。问题是,那些仅错几元、几十元的,又有几个人能发觉呢?去年“两会”期间,全国政协委员陆锡蕾透露:“全国每年产生的电信欺诈性收费高达70亿元以上。能够通过投诉或诉讼获得返还的数额微乎其微。”如果有关部门自身都可能存在着不诚信问题,由它单方面对公民的诚信行为作记录本身就是非常值得商榷的,至少,从制度设计角度来看是存在明显瑕疵的。

      “个人信用不良记录”对失信者具有严厉的惩戒作用。一旦失信记录在社会传播,就相当于把失信者对某一方的失信放大为对全社会的失信,失信者将因此付出惨痛代价。因此,信息的采集工作需要客观公正,而不能完全被少数强势部门所垄断,尤其不能被与自身利益相牵连的机构一手主导。事实上,前面提到的银行与电信部门,它们都有自身利益在里面。北京的孟女士通过打官司让银行撤销自己的不良信用记录,而银行仍拒不消除,就与孟女士与银行之间的利益冲突有关,而在此情况下,银行是很难做到公正的。

      那么,应该如何解决这些弊端?在最早建立信用信息制度的美国,为了确保信用信息的公正,它们主要是通过几个方面来完善制度的:其一,信息采集由中立的机构来完成。在美国,由消费者信用局来负责收集和出售消费者的信用活动信息。其二,告知制度。美国实行信息共享制度,为了确保公民的知情权,任何人或部门使用信用记录都必须告知当事人。比如,某人由于有不良记录在职业应聘中落选,雇主必须向应聘人提供信用报告复印件和美国商业部印制的《公平信贷报告法规定的落聘人权利摘要》。除此之外,信用记录有更改,信用局也要通知当事人。其三,更正制度。如果公民对信用记录的真实性提出质疑,可向信用局提出申诉,信用局负责对公民质疑部分的内容进行调查核实,倘若的确记录有误,必须立即更正。

      鉴于信用记录越来越重要,牵涉到越来越多人的切身利益,我们有必要借鉴美国的做法,逐渐完善立法、健全我们的信用信息制度,而不能听任相关利益主体自行认定。

      (作者系经济学硕士,专栏作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