岁末送红包是个惯例,但今年有所不同的是,我们从众多方案中看到,“红包”的分量正在变小。
根据最近多家公司出台的激励方案,中粮地产、中化国际首期分别向激励对象授予308.64万份和119.02万份股票期权,分别占当前总股本的0.34%和0.095%;烽火通信计划出台首期方案是,以256.2万股,向董事、高管、骨干员工160人实施股权激励,占总股本的0.625%。三家国有企业都自觉将激励幅度严格控制在1%以下。与此同时,其他公司的方案也大大“缩水”,甚至在券商和基金等相关行业公司中,都开始出现缓行的迹象,这显然和一年前的光景大不相同。
记忆犹新的是,去年的“红包”还很大。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上市公司全部有效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不得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0%,这个办法自2005年12月31日出台之后,先后有100多家上市公司提出了准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动议,其中有40多家正式公布了方案。在这些方案中,占比9%以上的公司不在少数,而占比1%以下的几乎没有。股权激励成为快速“造富”的源头,并在二级市场上造成股价的巨幅波动,因而引起了社会舆论的普遍关注。
“红包”变小,激励幅度受到控制,这条信息的重要价值在于,上市公司推行股权激励计划,正在趋向理性和公正。这是一个非常可喜的现象。
从政策层面讲,国家正在积极营造这样一种理性和公正的氛围。国资委及财政部在2006年9月,联合颁布了《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明确规定,上市公司首次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授予的股权数量,原则上应控制在上市公司股本总额的1%以内。
从社会层面讲,这些规定有利于避免两极分化,减少收入分配不公现象的进一步扩大。目前我国行业间工资水平差距已超过4.88倍,并呈现出进一步拉大的趋势,而国际上公认的合理水平在3倍左右。如果再加上股权激励的“放大效应”,短时间内制造出一批千万亿万级富翁,各种分配不公的现象也将由此产生,特别是占有了社会公共资源的一批国有上市公司,利用股权激励机制来攀比民营企业,将会造成更为严重的后果。
从道德层面讲,上市公司开始把“自律”放在了“激励”之前,这是一种可喜的进步。应该看到,股权激励机制是一种积极有效的制度设计,有利于在企业的所有者和经营者之间建立起共同的利益机制,使经营人员或者骨干员工能够以股东的身份来参与企业决策、分享利润、承担风险,从而勤勉尽责地为公司的长期发展服务,提高企业的经营效率和效益。但是,如果缺失应有的标准,操作不当,就像国资委研究中心资本市场部部长卢永真所说的:“如果条件不具备的时候,盲目去做股权激励,不仅不利于公司价值增长,反倒会产生内部人控制等问题。”甚至还会产生一系列“国有资产流失、做假账、挪移利润”等道德风险,从而将企业引向反面。
因而,“红包”变小,对投资者来说,不仅意味着一种政策环境的变化,更意味着社会公正和市场理性的回归,对此,我们应该持欢迎的态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