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城造纸股份有限公司2007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重要提示
本次股东大会未在会议召开期间增加、否决或变更提案。
二、会议召开的情况
1.召开时间:2007年12月31日上午9:00
2、召开地点:辽宁省凌海市金城街金城造纸股份有限公司招待所会议室
3.召开方式:现场投票方式
4.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主持人:公司董事长陆剑斌
6.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会议的出席情况
1、出席的总体情况
股东(代理人)3人,代表股份7868.61万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27.34%。
2、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股东出席情况
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股东及股东代理人1人,代表股份7125.87万股,占公司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股东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37%。
3、无限售条件的流通股股东出席情况
无限售条件的流通股股东及股东代理人3人,代表股份742.74万股,占公司无限售条件的流通股股东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44%。
四、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金城造纸股份有限公司购买资产议案》
经与金城造纸(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金纸集团公司)协商,公司拟向金纸集团公司购买其位于锦州凌海市金城街的三宗共计544344.4平方米国有土地的使用权。根据锦州天力不动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锦州天力(2007)估字第442号《土地估价报告》,该544344.4平方米土地使用权评估值30010.41万元,确定交易价格为30010.41万元。上述购买资产的详细情况见公司2007年12月25日刊登在《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证券时报》及巨潮网上的《金城造纸股份有限公司购买资产公告》
1)总的表决情况:同意7868.61万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的100%;反对0 股;弃权0股。
其中:
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同意7125.87万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无限售条件的流通股同意742.74万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2)表决结果:通过该议案
五、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市国达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姜家伟
3.网络投票的意见摘录(不适用)
4.结论性意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均合法有效。
六、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签字确认的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国达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金城造纸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07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