赤峰富龙热电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补贴款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根据赤峰市人民政府赤政发[1997]207号文件规定,市政府将根据市场和政策变化情况适时调整供热、发电等价格。在因国家政策或政府调控因素导致供热、发电价格未能调整到位期间,市政府将根据经测算的本公司的成本费用增加额或者经营亏损额由市财政给予财政补贴,通过控股股东赤峰富龙公用(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拨付给本公司及本公司的子公司。自1998年至今,市财政每年都通过赤峰富龙公用(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向本公司拨付一定数额的财政补贴。
为保障公司的生产运营,筹措煤炭等原辅材料采购资金和偿还银行贷款本金利息,公司于2007年8月9日至2007年12月26日期间申请赤峰富龙公用(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预付了补贴资金9040万元,其中:预付给本公司5990万元,预付给赤峰富龙路桥投资经营有限责任公司的3050万元。
经测算,本公司所属的赤峰富龙热电厂2007年因煤炭等原辅材料价格上涨及银行贷款利率上调等因素而增加生产运营成本费用5390万元,而热电产品价格因政府调控因素未能同步提高;本公司所属的赤峰富龙路桥投资经营有限责任公司因受周边高速公路建设影响,预计2007年及以前年度累计亏损3050万元以上。
2007年12月29日,公司收到赤峰市财政局赤财企[2007]626号文件和赤峰富龙公用(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富龙集团政发[2007]24号文件,为确保赤峰富龙热电厂的正常生产和赤峰富龙路桥投资经营有限责任公司的正常运营,赤峰市财政局决定一次性拨付财政补贴资金8440万元,其中:赤峰富龙热电厂运营补贴5390万元,赤茅公路运营补贴3050万元。该补贴资金8440万元已于2007年12月29日由赤峰市财政局拨付给赤峰富龙公用(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本公司已根据赤峰市财政局和赤峰富龙公用(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文件,将赤峰富龙公用(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于2007年8月9日至2007年12月26日期间预付给本公司的5990万元补贴资金中的5390万元转为补贴收入,将预付给赤峰富龙路桥投资经营有限责任公司的3050万元补贴资金转为补贴收入。上述8440万元补贴收入已于2007年12月29日前收妥,并专项用于赤峰富龙热电厂2007年度运营补贴和赤峰富龙路桥投资经营有限公司2007年及以前年度运营补贴,不用于对外投资等其他用途。
大连华连会计师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隋国军、刘璐为本公司出具了《关于赤峰富龙热电股份有限公司收到政府补助的专项意见》(华连鉴字[2008]1号),认为上述政府补助,按照《会计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第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应计入本公司2007年度的损益。
公司及赤峰富龙路桥投资经营有限责任公司收到上述补贴收入后,对公司2007年12月21日已经发布的业绩预告修正公告不构成影响,公司的业绩预告不变,即:公司2007年度净利润同比下降50%-80%之间。
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赤峰富龙热电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八年一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