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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8 年 1 月 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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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17版:信息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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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D17版:信息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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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潍柴动力股份有限公司澄清公告
    2008年01月04日      来源:上海证券报      作者: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本公司按照深交所上市规则而作出的澄清公告,具体内容如下:

      潍柴动力股份有限公司(“本公司”)现就2007年12月20日香港多份报纸如《香港经济日报》、《太阳报》等多家媒体(“香港媒体”)关于中国重汽(香港)有限公司(上市编码:3808)(中国重汽(香港)有限公司及其附属公司以下简称 “中国重汽”)涉嫌侵犯本公司柴油机专利技术报道(其中《香港经济日报》报道:“……对于该公司与潍柴动力(2338)之间,倍受市场关注的产品设计侵权事件,他(中国重汽(3808)副总裁韦志海)表示事情已有最新进展,经过山东省政府的调停,潍柴管理层已向重汽表示,将放弃循法律途径解决,希望尽量以双方协商的方式解决……”、《太阳报》报道:“……至于有关潍柴动力(2338)指重汽的侵权指控,韦志海明确表明,有关事件已交由山东省政府处理,潍柴一方肯定不会诉诸法律……”)澄清如下:

      上述香港媒体的报道是不准确的。本公司在2007年11月1日刊发公告后即向包括中国重汽在内的涉嫌专利侵权的三间公司发出了律师函件,涉嫌专利侵权的另外两间公司山东乾龙专用汽车有限公司(Shandong Qianlong Special Vehicle Co., Ltd.) (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2007)潍民三初字第120号)及潍坊华东发动机有限公司(Weifang Huadong Engine Co., Ltd.)(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2007)潍民三初字第121号)已经承认其行为构成了专利侵权,并在当地法院协调下达成庭外和解且按照每台涉嫌专利侵权的柴油发动机赔偿人民币5,000元外。直到刊发本公告日止,本公司并没有收到中国重汽的关于如何具体处理有关专利侵权的柴油发动机的赔偿等问题任何答复,中国重汽也没有与本公司就涉嫌专利侵权事宜展开任何协商。

      本公司确认:本公司从来没有与中国重汽就其涉嫌侵犯柴油发动机专利事宜达成或即将达成书面或口头和解协议。本公司将会按照公司为此聘请专项律师的法律意见并经公司内部有关程序之要求,保留采取维护公司及广大股东的利益的一切措施,包括但不限于一切可能的法律诉讼及追索的权利。

      本公司郑重声明,投资者了解本公司信息,请以本公司公告内容为准。

      潍柴动力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〇八年一月二日

      证券代码:000338            证券简称:潍柴动力         公告编号:2008-01

      潍柴动力股份有限公司澄清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