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澳柯玛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诉讼事项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一、诉讼事项基本情况
因青岛澳柯玛集团空调器厂(以下简称空调器厂)同中国农业银行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以下简称农行开发区支行)借款纠纷,涉及本金1300万元和欠息190.28万元,本公司对上述贷款提供了担保。日前,本公司收到农行开发区支行《民事起诉书》。
农行开发区支行请求判令:1、空调器厂承担还本付息和由此产生的诉讼等相关费用;2、本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二、判决情况
本公司正在组织应诉,目前本案尚未判决。
三、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就为空调器厂担保出现逾期并承担连带责任事项,本公司曾在2006年度报告、2007年半年度报告、2007年三季报等多次披露,现就其主要风险重申如下:
1、本公司2006年年度报告在附注八、关联方交易事项披露(五)关联担保情况中披露:
截止2006年12月31日公司为空调器厂提供38,255.20万元的银行借款担保、承兑汇票担保及保兑仓业务担保,其中逾期担保31,422.20万元。
2、本公司2007年度半年报在第六部分重要事项中披露:
空调器厂财务状况恶化,公司为其提供的担保35180.2万元均已逾期,公司正与相关方积极协商,目前尚未有妥善解决方案。
重大诉讼仲裁事项:应诉案件总标的额27,172.29万元(包括空调器厂应诉案件)。其中,已判决或达成和解协议的22,295.95万元。
上述已经判决案件中,本公司应支付案件受理费等费用192.6万元,并且承担16296.16万元的连带还款责任,对公司利润造成不确定影响。
关联债权债务对公司经营成果及财务状况的影响:
因公司为空调器厂提供担保 ,上述担保均已逾期,有部分已经承担了连带责任,增加了关联资金债权,也对公司生产经营造成了一定影响。
3、本公司2007年三季报在第三部分重要事项中披露:
2007年10月19日,我公司收到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的民事诉状,要求我公司对空调器厂的借款本金12989.8247万元及欠息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并与第一被告空调器厂共同支付本案诉讼费、保全费及抵押财产变现费用。
四、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因本公司对空调器厂提供的担保均已逾期,本公司承担相应的连带责任风险。如果败诉,公司履行完毕担保责任后,按照法律规定应向空调器厂追偿相应的损失,届时若无法全部完成追偿金额,本案将对公司生产经营、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构成负面影响。
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目录
1、《民事起诉书》
青岛澳柯玛股份有限公司
2008年1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