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国务院批准,国家发改委昨日公布《关于对部分重要商品及服务实行临时价格干预措施的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宣布从1月15日起启动临时价格干预措施。此举将有效规范市场秩序,抑制价格的不合理上涨,稳定社会心理预期。
去年5月份以来,我国居民消费价格总水平出现较大幅度上涨。今年1月上旬,36个大中城市豆油、猪肉、牛肉和羊肉零售价格同比分别上涨58%、43%、46%和51%。价格上涨对广大居民特别是低收入群体生活产生了较大影响。
而与此同时,一些企业趁机哄抬价格,不合理涨价已影响到社会的安定。因此应该看到,此次临时价格干预措施是在特殊情况下,国家依法控制价格不合理上涨的临时性行政手段。
此次启动临时价格干预措施首先具有合法性。我国《价格法》第30条规定,“当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显著上涨或者有可能显著上涨,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对部分价格采取限定差价率或者利润率、规定限价、实行提价申报制度和调价备案制度等干预措施”。事实上,在物价大幅度上涨,并严重影响人民生活和社会稳定的情况下,对价格进行必要的行政干预,是各国的通行做法。
临时价格干预措施也具有合理性。从临时价格干预的范围来看,涉及的是极少数价格上涨较多的与居民基本生产生活关系密切的重要商品。而实行临时价格干预并不改变企业自主定价的性质,不是冻结价格,不会影响企业的正常经营。列入临时干预的商品,生产经营企业提价需向政府申报备案,说明理由。政府干预的是企业的不合理涨价;对合理的涨价,政府不会干预。
此外,此次临时价格干预的临时性和辅助性特点也非常明显。价格干预措施是在价格显著上涨情形下采取的措施,《价格法》第32条明确规定,在价格显著上涨的情形消失后,要及时解除。
发改委有关负责人昨日明确表示,稳定价格的根本途径在于发展生产,增加市场供给,行政干预价格只是辅助性手段。临时价格干预的目的是规范秩序,抑制价格的不合理上涨,稳定社会心理预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