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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8 年 1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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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B5版:维权在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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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B5版:维权在线
    证券“打非”利剑出鞘 投资者保护迎来新局面
    打非、宣传两手都要硬
    刑事和民事界限仍需明确
    证券“打非”民事赔偿十大共识
    警惕证券非法活动新动向
    刑事民事衔接有待细化
    原始股维权之路光明再现
    证券“打非”要做好管辖衔接
    尽早编写“打非”民事赔偿诉讼指南
    被告罪与非罪带来的困惑
    历史遗留问题如何解决
    案件审理有难度前景乐观
    更多新闻请登陆中国证券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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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证券“打非”民事赔偿十大共识
    2008年01月21日      来源:上海证券报      作者:
      一、 起诉理由

      投资者可以选择两种起诉案由:一是以合同无效要求返还投资款,此种方式只能以合同相关当事人作为被告;二是以侵权为由要求赔偿损失,此种方式的被告可以包括侵权行动的各类责任人。

      二、对变相公开发行的认定

      根据通知的精神,原始股销售行为属于通过公开方式向不特定人群转让,可以认定为变相公开发行。

      三、损失数额与举证责任

      受害人的损失包括:购买股票的款项、手续费、同期银行利息。举证责任,原则上原告举证。

      四、投资者有无过错

      部分律师认为,非法证券活动中受害人本身应该知道是违法行为而参与其中,对损失应该承担部分责任。有的律师认为原始股交易违法,投资者承担的是他们追回损失过程中的风险,比如追款中的费用以及被告没有偿付能力后的损失,在被告有支付能力的情况下,受害人有权获得全额赔偿。

      对那些购买了原始股的境外人士,他们的权利要依法给予充分的保护,以体现法律的公平。

      五、民事赔偿中的连带责任

      原始股民事诉讼中,销售原始股的中介公司、股份公司、原始股出让人、产权交易中心/股权托管中心等四家单位,应该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被告主体注销后,建议通过程序设计,实现由原来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或者股东承担责任。

      六、管辖法院

      关于级别管辖:大家认为每个原始股非法发行的案件,涉及的人数都很多,社会影响大,大多具有全国性的影响,考虑到案件的复杂性,为提高司法效率,建议案件受理参照证券民事赔偿类案件,也由各地中级人民法院受理。

      七、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大家认为,刑事诉讼法赋予了受害人通过附带民事诉讼的方式, 在刑事审判中主张自己的利益损失。通过这种方式,能够方便受害人得到赔偿。如果不附带民事诉讼,那么受害人只能在刑事判决后才能进行民事诉讼,这样会加大受害人的诉讼成本以及法院的司法成本。而且因为时间的因素,受害人获得赔偿的可能行将大为减小。

      八、代表人共同诉讼与集团诉讼

      原始股民事诉讼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代表人共同诉讼和集团诉讼的条件,法院应该接受。法院如果要求每个受害人单独立案,将给受害人维权造成极大地困难和障碍。

      九、不同部门的衔接

      一些原始股案件会涉及人民法院的刑事和民事两个法庭,法院应该进行内部的协调,真正落实受害人的赔偿。

      对涉及不同地域的案件,股份公司所在地、中介公司所在地、受害人集中地的司法部门,要进行协调,做好衔接工作。

      十、惩罚与宽大相结合

      对于那些积极退赔的公司和个人,在追究责任时,要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对发行数额巨大而又不积极退赔的责任人,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继续以上市等欺骗受害人的,要依法严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