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和民事界限仍需明确
2008年01月21日 来源:上海证券报 作者:⊙北京市朝阳区法院 李宝贵庭长
⊙北京市朝阳区法院 李宝贵庭长
在各地法院都不受理原始股案件的情况下,北京朝阳区法院较早受理了原始股民事赔偿案件。我们虽然受理了案件,但立案的标准比较高,在处理上我们也掌握了原则,因为当时的案件确实是比较多,而且还有一个司法解释,尽管大家通过各种渠道也提出过这个司法解释的针对性问题,但我们受理这些案件还是有一些顾虑。受理之后我们认为,如果在当时的条件下,就把这个案件移转给公安机关也没有什么意义了,公安机关也不一定能够处理,所以我们就处理了,尽量保护投资者的权益。
四部门的文件当中明确了非法证券交易活动涉嫌犯罪的要通过刑事诉讼追究,一般性违法可以按照民事诉讼去进行。对此,可能普遍认为这是明确了投资者提起民事诉讼的权利,但是从四部门的文件来看,对于刑事追究和民事诉讼没有明确的标准。所以说,明确了一条路,但是这条路怎么走,走得通还是走不通,还不敢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