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辅仁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重大诉讼事项进展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其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一审判决的基本情况
日前,公司收到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一中院) [2007沪一中民四(商) 初字第22号]《民事判决书》,上海第十印染厂(以下简称:十印厂)、上海服装(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服装集团公司)诉本公司财产权属纠纷一案已由一中院作出一审判决:1、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十印厂支付人民币9,304,302元;2、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十印厂支付逾期付款滞纳金(以人民币9,304,302元为本金,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从2007年10月8日起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3、驳回十印厂的其余诉讼请求;4、驳回服装集团公司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1,805元,由十印厂、服装集团公司负担人民币5,340元,公司负担人民币76,565元。
原告一:服装集团公司是十印厂的国有公司主管单位,原告二:十印厂是本公司的发起人及原控股股东。由于本公司使用的部分劳务工原是十印厂的协保人员,两原告与本公司就前述协保人员社会统筹费的承担问题产生争 议(详见2007年7月17日《上海证券报》上公司公告)。
二、上诉进展情况
为保全公司以及公司股东的权益,公司在收到《民事判决书》[2007沪一中民四(商) 初字第22号]《民事判决书》后立即向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并提出如下上诉请求:
1、撤销一中院 [(2007)沪一中民四(商) 初字第22号]《民事判决书》第一项、第二项判决;2、驳回服装集团公司、十印厂原审时的诉请;3、服装集团公司、十印厂承当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该上诉案件已于近日在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获准立案,二审尚在进行中。
三、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止目前,本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无尚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事项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由于该案二审尚在进行中,《民事判决书》[2007沪一中民四(商) 初字第22号]《民事判决书》尚未生效,公司目前尚未能估计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公司将积极应对该案二审,以保全公司以及公司股东的权益。
特此公告
上海辅仁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08年1月 22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