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东方电气集团公司关于要约收购东方锅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及现金选择权实施的第五次提示性公告
中国东方电气集团公司(以下简称“东电集团”或“收购人”)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公司字[2007]191号《关于中国东方电气集团公司要约收购"东方锅炉"股份的意见》,于2007年12月26日公告了《东方锅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要约收购报告书》,向东方锅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锅炉”)无限售条件的流通股股东发出全面收购要约。收购人于2007年12月26日同时公告了《中国东方电气集团公司关于换股要约收购东方锅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现金选择权实施公告》。
收购人已根据有关规定就本次要约收购基本情况、换股要约收购的操作示例及申报现金选择权的相关事宜于2008年1月4日发布了第一次提示性公告,于2008年1月11日发布了第二次提示性公告,于2008年1月18日发布了第三次提示性公告,于2008年1月22日发布了第四次提示性公告,有关公告请参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由于1月24日和1月25日为要约收购的最后两个交易日,为最大限度保护广大流通股东的利益,本公司现发布第五次提示性公告。
要约收购期满后,如果东方锅炉股权分布不满足上市条件,东方锅炉将立即申请终止其股票在上交所的上市交易。未接受要约的投资者所持有的东方锅炉流通股股票将无法在上交所上市交易或在其他任何集中竞价的交易场所进行交易,也不再享受上交所和登记公司服务系统带来的便利性。特别提醒尚未接受要约的投资者注意。
本次要约收购详情及具体操作,请查阅本公司刊载于2007年12月26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东方锅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要约收购报告书》和已发布的提示性公告。
中国东方电气集团公司
2008年1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