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八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广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0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通知于2008年1月8日以公告形式发出,于2008年1月25日上午9时在杭州市平海路8号公司508会议室现场召开。
一、会议出席情况
参加本次会议表决的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136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195,510,281股,占公司总股本249,300,000股的78.4237%。其中,现场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17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186,336,881股,占公司总股本74.7440%。;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119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9,173,400股,占公司总股本3.6797%。
会议由王鹤鸣董事长主持,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见证律师列席了会议,会议以记名投票方式进行了表决。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议案审议情况
会议以记名投票表决的方式审议以下议案,审议表决结果如下:
审议《关于确认公司与杭州西湖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联合竞得2007杭政储出70号地块的议案》
表决结果:以195,391,781股赞成,占参加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99.9394%,110,900股反对,7,600股弃权,通过了《关于确认公司与杭州西湖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联合竞得2007杭政储出70号地块的议案》,对公司和杭州西湖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于2007年11月29日通过挂牌方式联合竞得杭州市杭政储出(2007)70号出让地块进行了确认。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会议由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梁瑾律师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和召集人资格及表决程序等事宜,均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所通过的决议均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广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八年一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