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接到公司控股股东黑龙集团公司通知称:接到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内容如下:
1、因黑龙集团公司与交通银行哈尔滨南岗支行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协助执行如下:
由于黑龙集团公司与交通银行哈尔滨南岗支行就借款合同纠纷事项达成债务和解协议,且履行完毕。交通银行哈尔滨南岗支行于2008年1月2日向该院申请解除对黑龙集团公司所持有的本公司5000万股国有法人股的冻结。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1月14日下达协助执行通知:解除对黑龙集团公司所持有的本公司5000万股国有法人股的冻结。解冻日期为2008年1月15日。
2 ,因黑龙集团公司与交通银行齐齐哈尔分行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协助执行如下:
由于黑龙集团公司与交通银行齐齐哈尔分行就借款合同纠纷事项达成债务和解协议,且履行完毕。交通银行哈尔滨南岗支行于2007年12月28日向该院申请解除对黑龙集团公司所持有的本公司14300万股国有法人股的冻结。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1月14日下达协助执行通知:解除对黑龙集团公司所持有的本公司14300万股国有法人股的冻结。解冻日期为2008年1月15日。
3、因黑龙集团公司、本公司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齐齐哈尔分行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协助执行如下:
由于黑龙集团公司、本公司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齐齐哈尔分行就借款合同纠纷事项达成债务和解协议,且履行完毕。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齐齐哈尔分行于2007年12月26日向该院申请解除对黑龙集团公司所持有的本公司5000万股国有法人股的轮候冻结。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1月14日下达协助执行通知:解除对黑龙集团公司所持有的本公司5000万股国有法人股的轮候冻结。解冻日期为2008年1月15日。
4、、因黑龙集团公司与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哈尔滨办事处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协助执行如下:
由于黑龙集团公司与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哈尔滨办事处就借款合同纠纷事项达成债务和解协议,且履行完毕。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1月10日下达协助执行通知:解除对黑龙集团公司所持有的本公司229725000股国有法人股的轮候冻结。解冻日期为2008年1月15日。
二、接到公司控股股东黑龙集团公司通知称:接到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内容如下:
1、因黑龙集团公司与国中(天津)水务有限公司因借款事项,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协助执行如下:
冻结黑龙集团公司所持有的本公司229725000股国有法人股。冻结期限为2008年1月16日至2008年7月15日止。
2、因黑龙集团公司与交通银行齐齐哈尔分行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协助执行如下:
由于黑龙集团公司与交通银行齐齐哈尔分行就借款合同纠纷事项达成债务和解协议,且履行完毕。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1月15日下达协助执行通知:解除对黑龙集团公司所持有的本公司3627.5万股国有法人股的冻结。解冻日期为2008年1月15日。
特此公告
黑龙江黑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8年1月25日
证券代码:600187 证券简称:S*ST黑龙 编号:临2008—004
黑龙江黑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股权解冻的公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