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中联重工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08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重要提示
本次股东大会期间无新增、否决或变更提案。
二、会议召开的情况
1、召开时间:2008年2月1日9:30
2、召开地点:公司二楼多功能会议厅
3、召开方式:现场投票方式
4、召集人:董事会
5、主持人:董事长詹纯新先生
6、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会议的出席情况
1、出席会议的总体情况: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代理人)3人、代表股份数409,866,305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53.8943%。
2、无限售条件流通股东出席情况:出席本次会议的无限售条件流通股东(代理人)3人、代表股份数66,380,213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8.7285%。
四、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审议并通过了《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原《公司章程》第十九条 公司的股本结构为:普通股76050万股,其中,外资股股东持有10118.0145万股;内资股股东持有65931.9855万股。
修改为:第十九条 公司的股本结构为:普通股76050万股,其中,外资股股东持有8478.0145万股;内资股股东持有67571.9855万股。
表决结果:同意票为409,866,305票,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票反对,0票弃权。
(二)表决结果
以上议案经与会股东表决全部通过。
五、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市天银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朱玉栓律师、李强律师
3、结论性意见: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六、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签字确认的《2008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2008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长沙中联重工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八年二月二日
北京市天银律师事务所
关于长沙中联重工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0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长沙中联重工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天银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长沙中联重工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朱玉栓、李强出席公司200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公司章程》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就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有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经本所律师审查,公司董事会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已于2008年1月17日刊登于《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及巨潮互联网。
本次股东大会于2008年2月1日在长沙市银盆南路361号公司二楼多功能会议厅如期召开,会议由公司董事长詹纯新先生主持。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会议议题与召开股东大会会议通知中列明的事项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3人,代表股份40986.6305万股,占公司总股份的53.8943%。经本所律师审查,上述出席人员均为公司董事会确定的股权登记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股东或其合法授权的委托代理人,上述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召集人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经本所律师审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就公告中列明的事项以记名投票方式进行了逐项表决。公司按《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监票。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议案审议通过的表决票数符合《公司章程》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北京市天银律师事务所(盖章) 经办律师(签字):
朱玉栓:
李 强:
二○○八年二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