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海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本公司国有股份转让情况的补充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本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本公告中的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承担连带责任。
本公司于2008年2月14日披露关于公司国有股份转让申请获得批准的公告,现就有关情况补充说明如下:
一、关于本次转让的股份状态
截止日前本次转让的股份状态为全部被冻结,转让方天津市天海集团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海集团)和受让方大新华物流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新华物流)正在办理股份的解除冻结工作。
二、关于本次股份转让的地方审批情况
本公司于2007年12月12日披露,天津市人民政府津政函[2007]140号《关于同意天津市天海集团集团有限公司转让所持天津市海运股份有限公司部分国有股权的批复》,具体内容为:同意天海集团将所持天津市海运股份有限公司18408.852万股国有法人股中的14770.1043万股(占总股本的29.98%),转让给大新华物流。
天津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将津国资产权[2007]116号《关于天津市天海集团有限公司拟转让所持天津市海运股份有限公司股权的请示》及相关材料,上报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三、关于本次股份转让的国家审批情况
2008年2月13日,本公司收到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签发的国资产权[2008]91号《关于天津市海运股份有限公司国有股东所持部分股份转让有关问题的批复》。主要内容如下:同意天海集团将所持天津市海运股份有限公司18408.8520万股股份中的14770.1043万股转让给大新华物流。此次转让完成后,天海集团(国有股东)持有天津市海运股份有限公司3638.7477万股,占总股本的7.39%;大新华物流(非国有股东)持有14770.1043万股,占总股本的29.98%。
四、其他情况
本公司于2007年6月28日披露《天津市海运股份有限公司国有股份转让提示性公告》,其中关于天海集团及其控制或管理的公司对本公司债务处理的内容如下:截止本协议签署之日,对于天海集团及其控制或管理的公司对天津海运存在的应付账款66202.65万元人民币,在天海集团有限公司将其附属企业拥有的塘沽区东沽东盐路9号的176286.13平方米出让地无偿转让并办理过户至大新华物流名下,并经双方及天津海运签署协议后由大新华物流承担。天海集团确认签署本协议之前已就上述土地过户事宜向政府及土地主管部门做了申报,并将协助大新华物流处理转让土地的后续问题。
2008年2月19日,本公司收到天海集团转来的承诺涵,具体内容如下:天海集团承诺于2008年12月31日之前,协助大新华物流办理完毕上述土地的转让过户事宜。
2008年2月19日,本公司收到大新华物流转来的《关于天津市海运股份有限公司大股东资金占用的初步解决方案及计划》,主要内容如下:大新华拟主要采取以资产和现金抵债的方式清偿债务,除此之外还积极采取其他可行的方式解决资金占用问题,完成清欠任务。鉴于上市公司产业链整合是以市场为导向,为了使抵债资产更能符合上市公司发展阶段和适时需要,达到最大协同效应,并综合考虑天津海运目前的经营状况,资产注入上市公司将循序渐进的进行。具体计划如下:自承债之日起三年内,主要集中力量维持天津海运正常运营,妥善解决其银行债务,并为天津海运承担担保责任,使天津海运摆脱困境;第四年开始将分三年完成上述66202.65万元经营性债务的清欠任务,妥善解决历史问题。待我司与天海集团、天津海运就该经营性债务签署正式的债务承担协议之后,再行制订细化的债务清偿计划。
以上特此公告并提醒投资者注意。
天津市海运股份有限公司
2008年2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