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头版
  • 2:焦点
  • 3:财经要闻
  • 4:观点评论
  • 5:环球财讯
  • 6:时事·国内
  • 7:时事海外
  • 8:时事天下
  • A1:市场
  • A2:股市
  • A3:基金
  • A4:金融
  • A5:金融机构
  • A6:货币·债券
  • A7:期货
  • A8:上证研究院·金融广角镜
  • T1:艺术财经
  • T2:艺术财经·市场
  • T3:艺术财经·投资
  • T5:艺术财经·专题
  • T6:艺术财经·收藏
  • T7:艺术财经·资讯
  • T8:艺术财经·人物
  • B1:公司封面
  • B2:上市公司
  • B3:上市公司
  • B4:海外上市公司
  • B5:产业·公司
  • B6:产业·公司
  • B7:汽车周刊
  • B8:汽车周刊
  • C1:理财封面
  • C2:谈股论金
  • C3:个股查参厅
  • C4:港股直击·股金在线
  • C5:应时数据
  • C6:机构视点
  • C7:高手博客
  • C8:专栏
  • D1:披 露
  • D2:信息大全
  • D4:信息披露
  • D5:信息披露
  • D6:信息披露
  • D7:信息披露
  • D8:信息披露
  • D9:信息披露
  • D10:信息披露
  • D11:信息披露
  • D12:信息披露
  • D13:信息披露
  • D14:信息披露
  • D15:信息披露
  • D16:信息披露
  • D17:信息披露
  • D18:信息披露
  • D19:信息披露
  • D20:信息披露
  • D21:信息披露
  • D22:信息披露
  • D23:信息披露
  • D24:信息披露
  • D25:信息披露
  • D26:信息披露
  • D27:信息披露
  • D28:信息披露
  •  
      2008 年 2 月 22 日
    前一天  
    按日期查找
    A4版:金融
    上一版  下一版  
    pdf
     
     
      | A4版:金融
    《个人贷款管理办法》在积极研究中
    银监会:防范已撤销的农村信用代办站案件风险
    不良贷款反弹风险不容忽视
    山东筹建城市商业银行合作联盟公司
    突围信贷紧缩
    外资行“借道”企业贷款
    邮储银行首只理财产品募集资金8亿元
    标普:今年企业不良贷款比率或显著增加
    更多新闻请登陆中国证券网〉〉〉
     
     
    上海证券报网络版郑重声明
       经上海证券报社授权,中国证券网独家全权代理《上海证券报》信息登载业务。本页内容未经书面授权许可,不得转载、复制或在非中国证券网所属服务器建立镜像。欲咨询授权事宜请与中国证券网联系 (8621-38967758、fanwg@cnstock.com 或 8621-38967898,zengp@cnstock.com ) 。

    标题: 作者: 正文: 起始时间: 截止时间:
      本版导航 | 版面导航 | 标题导航 收藏 | 打印 | 推荐  
     
    银监会:防范已撤销的农村信用代办站案件风险
    2008年02月22日      来源:上海证券报      作者:苗燕
      2006年以来,陆续发现已撤销代办站违法违规案件60件,涉案金额6101万元

      ⊙本报记者 苗燕

      

      银监会昨天发出案件风险提示通知,通知称,2006年以来,河北、河南、湖南、福建、江西、陕西等省陆续发现已撤销代办站违法违规案件60件,涉案金额6101万元。这些案件严重损害了农村合作金融机构信誉,影响了当地农村金融秩序的稳定。对此,各级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应引起高度重视,采取有效措施,防范已撤销代办站的案件风险。

      通知称,在撤销代办站工作中,有的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存在组织不规范,程序不严密,清查不彻底的问题,致使已撤销代办站遗留许多问题,个别已解聘的代办员冒用原来身份从事非法金融活动。对此,各地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必须对撤销工作前、中、后阶段的关键环节进行逐一梳理和排查。

      此外,银监会要求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加大撤销代办站工作宣传力度,对已撤销代办站和取消代办资格的代办员,除采取公告形式外,还要发挥村委会密切联系村民的作用,确保每一户村民知晓。提升农民金融风险意识,防范个别已解聘代办员仍以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名义对外办理存贷款业务,诱发诈骗案件。

      通知要求,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要严肃查处原代办站违法违规案件,凡涉及农村合作金融机构人员、信誉或资金问题,一经发现,要及时进行内部立案并配合有关部门彻底查处,维护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合法权益。百万元以上案件,要由省级联社组织专案组负责查处。属于原代办员个人违法行为的,一经发现要立即向当地政府、公安机关报告,积极配合有关部门,严厉打击非法金融活动。对于代办站案件,在追究当事人责任的基础上,还要回溯追究管理责任,特别是领导人员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