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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机制体现七大积极效应
记者:听说您提交的提案中,涉及农业方面的有5个,几乎占您的提案的一半。这说明您十分重视农业保险在支持农业经济社会中所发挥的作用。保险机制具有准确评估风险概率、对投保者提出合理的行为约束、分摊灾害和事故损失的特殊作用。如何充分利用保险工具,发挥保险支持农业的作用呢?
吴焰:一句话,保险机制可显著实现对强农惠农财政投入的积极放大效应。具体体现在以下七个方面。
一是通过保险机制,可以利用专业风险管理技术,提高强农惠农财政投入的使用效率。面对农村地区的各类风险因素,通过保险机制,积极开展防灾防损工作,有利于增强农民的风险防范能力,切实降低农民的风险损失。二是通过保险机制,将直接补贴转换为保险费补贴,可确保农民在受灾情况下获得足够的再生产启动资金。如果将直接补贴转换为农业保险补贴,鼓励农民参加农业保险,当灾害发生后,保险公司提供的赔偿金额,足以补偿农民的大部分损失并提供充足的再生产启动资金。三是通过保险机制,将价差补贴转换为保险费补贴,可保证农民在绝收的情况下,也能够得到一定的经济补偿。如果将价差补贴转换为保险费补贴,将农民纳入农业保险的保障范围,当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灾害时,即使农业生产绝收,农民依然可以获得保险补偿,从而有利于快速恢复生产。四是通过保险机制,发挥财政补贴的带动和示范作用,有利于提高保险的覆盖范围和保障水平,带动农民收入的快速增长。农业保险对农业发展和农民增收可以起到杠杆式的撬动作用。五是通过保险机制,提供农业保险补贴,可以有效规避WTO“农业协议”中关于反补贴的限制,保护和提高我国农业的国际竞争力。六是通过保险机制,可以提高风险补偿性财政支出的效率,降低政府的行政管理费用支出。七是通过保险机制,财政以补贴农险方式间接支持国民经济的基础产业,将在整个国民经济中产生乘数效应,放大财政资金支持作用。
加大林业保险政策扶持力度
记者:2008年中央一号文件提出了积极推进政策性森林保险的要求。通过建立政策性林业保险制度,将林业生产所面临的风险纳入保险保障体系,目前,保险行业在此方面开拓的力度有多大?
吴焰:我国于1984年由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在桂林首次开展林业保险试点。由于林业保险的复杂性、我国林业产权的不清晰以及缺乏对林业保险的扶持政策等原因,作为农业重要组成部分的林业,其保险保障制度的建立与完善却明显滞后于农业保险,林业保险覆盖面很低。自1984年至2007年的这24年间,中国人保共承保林木8.2亿亩,承担保险责任限额2258亿元,保费收入仅5.8亿元。公司平均每年承保林木1300万亩,投保比例很小,仅占我国森林面积1.75亿公顷(2005年林业普查数据)的0.5%,占人工林保存面积5325.7万公顷(2005年林业普查数据)的1.6%。
记者:需要采取什么样的措施才能真正使保险服务于林业?
吴焰:为贯彻落实文件精神,构建符合我国国情的林业风险防范体系,有必要尽快建立并完善与我国林业制度改革相配套的政策性林业保险保障体系。建议明确政策性林业保险的运行机制,将林业保险纳入国家政策性保险保费补贴范围。加大中央及地方政府政策扶持力度,由中央财政在地方财政提供配套保费补贴的前提下,对各地政策性林业保险业务给予一定比例的保费补贴,降低林农缴费比例,增强林农投保积极性,扩大保险覆盖面。
在实施步骤上,首先从人工林入手,给予扶持;从林业保险入手,培养和培育林农和林业企业的风险意识和责任意识。在政策性林业保险补贴制度中,林农和林业企业要承担部分保险费用,以保费补贴带动保险意识的提高,放大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率。在保险制度的操作上,科学设计免赔额或免赔率,使林农和林业企业自担部分损失,在提供充分保障的基础上,增加和提高责任意识;建立林业巨灾风险基金。
农业保险立法需配套政策支持
记者:我看见您提交的提案中有关于推进农业保险立法的,您是怎样看的?
吴焰:在我国农业保险快速发展的形势下,通过推进农业保险立法,有利于农业保险的长期稳定发展,有利于保障我国农业持续稳定发展,有利于加快构建强化农业基础的长效机制。
农业保险法应主要涵盖农业保险的运营主体、政府在农业保险中的职责、农业保险补贴政策、强制性保险与商业性保险领域划分、农业保险的风险状况、保障风险和保障水平、保险费及其分担机制等基本内容。另外,农业保险立法需要配套政策的支持。基于农业保险的外部性特征,应在农业保险立法的同时提供财政、再保等各项配套支持措施。包括制定配套的保险费和管理费分担机制、异常灾害条件下超过总准备金的赔款和处理方式、税收优惠规定、资金运用规范、农业保险再保险机构扶持等相关配套政策和措施,保障农业保险顺利运转,共同形成农业保险的立法基础。